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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惠民购物券相关规定

消费券是电子凭证,分为普通凭证、表演艺术凭证和旅游景点凭证。其中,一般券和旅游景点券有六种面额,分别为10元、20元、30元、50元、70元和100元/张;表演艺术券有八种面值,分为20元、30元、50元、60元、80元、100元、150元和200元。通用优惠券可在与山东文化旅游惠民消费季云平台成功关联的合作单位使用;演艺券可在与山东文化旅游惠民消费季云平台关联的成功演艺票务平台上使用;旅行券可以在银联停靠的指定合作单位使用。凭证不能兑换现金,也不能转让。

山东省文化旅游惠民消费券的收集和使用指南

对于在云平台等山东文化旅游惠民指定平台上注册领取代金券的消费者,每个省级消费代金券注册用户在消费季的上限为500元。它可以申请和返回几次。

成功申请后,优惠券的有效期为48小时。在有效期内,消费者可以正常使用或兑换优惠券。到期后,系统将自动作废并重新发行。作废的优惠券将不占优惠券的总额。企业出具的消费凭证用于购买企业指定的产品。省凭证、市县凭证和企业凭证不相互叠加。

消费券可以用于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范围内,如旅游、演艺、图书报刊、音像、数字文化、文化创意衍生、文化娱乐、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商品和文化体验等。

使用优惠券时,优惠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单次消费营业额的规定比例。优惠券补贴文艺演出消费不超过50%,景区门票、文化创意产品、文化旅游体验及其他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消费不超过20%,银联云闪支付定点商户购买景区门票补贴比例不超过30%。一次消费只能使用一张优惠券,一次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不能分为两次以上。消费者在文化旅游企业购买文化旅游产品不得超过5次。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山东省文化旅游惠民消费券的收集和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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