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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判决文件网宣布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李志玲无期徒刑的判决。根据判决,李志玲亲自或与前夫乔东方一起收受并索要价值数千万元的财产。除了现金,涉案财产还包括奔驰汽车和浪琴手表。此外,二审发现,李志玲、乔东方以销售中国画、油画、瓷器等艺术品为名,共同向某集团索贿3244万元。
中国证监会“最具女人味的董事”李志玲在贿赂案终审中被判刑。
昨天,中国判决文件网宣布了该案的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李志玲无期徒刑的判决。根据判决,李志玲亲自或与前夫乔东方一起收受并索要价值数千万元的财产。除了现金,涉案财产还包括奔驰汽车和浪琴手表。此外,二审发现,李志玲、乔东方以销售中国画、油画、瓷器等艺术品为名,共同向某集团索贿3244万元。
附件:李志玲二审受贿罪刑事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事项的书面决定
(2017)北京市刑事法院第244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原公诉机关。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玲,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曾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第二审计部主任、第四审计部主任、助理研究员、副主任、第六监察部主任、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他因涉嫌受贿于2015年6月19日被拘留,并于同年12月11日被捕。
辩护人常俊峰,北京市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海航,北京市高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受贿罪的案件,于2016年9月02日初作出京法(2016)1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一审被告李志玲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任命李因为检察员,贾建安为副检察员,依法履行职责。上诉人李志玲及其辩护人常俊峰、陈海航到庭。此案已由合议庭审查,审判现已结束。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2003年至2015年,被告李志玲单独或与其特定关联人乔东方(另行处理)共同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第二审计部主任科员、第四审计部主任科员、助理研究员、副主任、主任、第六监察部主任,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再融资申请的财务审计。协助相关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融资批准,领取或索要人民币4205.07万元、1辆奔驰轿车、2块浪琴表和11张面值为人民币5000元的紫和信商务通讯卡。
2015年6月19日,被告李志玲被捕并被绳之以法。事件发生后,除人民币以外的所有赃物都已被扣押。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4年至2009年,被告人李志玲利用其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第二审计部主任、四审计部助理研究员的职务,帮助浙江某公司进行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2009年11月,李志玲、乔东方共同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轶可收取800万元。
2.2007年至2014年,被告李志玲利用其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助理研究员、副主任、审计4处处长和监管6处处长的职务,为集团子公司再融资提供协助。他从时任某集团首席执行官的李某某那里得到了一辆奔驰轿车,并向李某某索要540万元。
3.2014年,被告人利用其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第六处处长的职务,帮助一家公司进行再融资,并通过一家资产公司的业务主管郑从一家公司获得两只浪琴表。
4.2015年,被告人李志玲利用其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第六处处长的职务,明知一家上海公司希望获得其对该公司再融资申请的支持,仍收受该公司副董事长庞某赠送的10张面值5000元的何姿新上海通卡。
5.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利用其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计司副司长兼司长的职务,帮助一家证券公司发起的公司进行再融资,并从一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行部常务董事冯处获得面值5000元的“自合行上通”卡。
6.2007年至2014年,被告李志玲利用其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助理研究员、副主任、审计部主任的职务,帮助某集团子公司进行再融资。在此期间,他与特定的关系人乔东方合作,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某集团出售中国画、油画、瓷器等物品,并收受某集团贿赂共计2865.07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申辩、鉴定记录、搜查记录、电子数据、检查报告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玲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与特定的关系人合伙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应当依法惩处。因此,判决如下:1 .被告人李志玲被判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2.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志玲的非法所得4205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其中3665万元归入(2016)京02医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正文第二项执行完毕,乔东方承担连带责任;三、扣押的物品被没收后,上缴国库或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李志玲上诉的理由如下:1 .没有证据证明他与乔东方有共同受贿的意图,证人郭、叶的证言不可信。2.他与李有情人关系,双方的经济往来都是民间借贷,并不索贿。涉案的梅赛德斯-奔驰并非某个集团所有,不应被视为贿赂。3.涉案艺术品的评估意见不合法,不能证明艺术品的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4.夏赠送的5万元购物卡和赠送的2块手表,以及冯赠送的5000元购物卡,均属人际关系,他无意收受贿赂。
李志玲的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 .证人关于贿赂的证词是一个孤儿证词。李志玲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浙江的一家公司盈利,也没有占用涉案的800万元。不能证明李志玲与乔东方共同受贿;即使事后认定为收受财物,根据当时司法解释《当其发生时》,该行为也不应视为事后受贿罪。2.与李有情人关系,涉案车辆不能排除为李个人财产。由代李保管车辆是合理的,他们之间的540万元是合法的民事贷款。李志玲并没有利用他的职位为某个团体谋利,所以他不能认定李志玲在索贿。3.证人叶的证言是孤儿证明,不可信。乔东方和某个团体有合法的艺术交易。李志玲和乔东方没有串通受贿,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某个集团谋取利益。涉案艺术品的估价意见不能作为结案的依据,2014年6月25日乔东方与李志玲离婚后发生的1000万元的转让,不应算作贿赂。4.吴某关于李志玲接受浪琴表的证据是一张孤儿证明。李志玲没有利用他的职位为某个公司获利,因此不能断定李志玲受贿。5.2015年6月16日,在收到庞提交的货物时并不知道货物的内容,随后在6月19日飞往珠海参加端午节之前找到了卡。因为这个案子,他不能及时归还或上交,李志玲也不打算为上海的一家公司收受贿赂或获利。6.冯送给的贺卡是老朋友之间的节日问候,他没有向求助。李志玲没有利用他的权力为一家证券公司盈利。
辩护人阅读并出示了证人刘、李、薛、杨、王、钱、李、胡的证言、宾馆入住记录、课程销售协议、活动登记表、艺术品拍卖网站等。为了支持被告的清白。此外,李志玲和他的辩护人申请对审判中涉及的艺术品价格进行重新评估,或者申请原鉴定人出庭。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在法庭上的意见是: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查员阅读并出示了两份工作说明、七张照片、一名证人的证词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内部规章制度。
法院经审理认定:
1.2004年至2009年,被告人李志玲利用其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第二审计部主任、四审计部助理研究员的职务,帮助浙江某公司进行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2009年11月,李志玲、乔东方共同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轶可收取800万元。
2.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志玲利用其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助理研究员、副主任、主任、第六监管部主任的职务,为某集团子公司再融资提供协助,收受某集团时任CEO李某某赠送的奔驰轿车,并向李某某索要540万元人民币。
3.2014年,被告人利用其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第六处处长的职务,帮助一家公司进行再融资,并通过一家资产公司的业务主管郑从一家公司获得两只浪琴表。
4.2015年,被告人李志玲利用其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第六处处长的职务,明知一家上海公司希望获得其对该公司再融资申请的支持,仍收受该公司副董事长庞某赠送的10张面值5000元的何姿新上海通卡。
5.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利用其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计司副司长兼司长的职务,帮助一家证券公司发起的公司进行再融资,并从一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行部常务董事冯处获得面值5000元的“自合行上通”卡。
6.2007年至2014年,被告李志玲利用其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助理研究员、副主任、审计部主任的职务,帮助某集团子公司进行再融资。在此期间,他与特定的关系人乔东方,以销售中国画、油画、瓷器等艺术品的名义,共同向某集团索贿3244万元。
2015年6月19日,被告李志玲被捕并被绳之以法。事件发生后,除人民币以外的所有赃物都已被扣押。
一审法院经审理质证,确认上述事实的所有证据均属实,本院经审查也确认其属实。
我们认为,上诉人李志玲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李志玲受贿罪数额巨大,具有一定的索贿情节,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李志玲及其辩护人对浙江某公司受贿一案的辩护及辩护意见,经调查,李志玲作为负责上市公司融资申请的财务审计师,负责对某公司的融资申请进行财务审计。李志玲对公司融资的审批是公司成功获得中国证监会融资审批的重要环节。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李志玲利用其职位为公司谋取利益,李志玲是否正常履行了其职责并不影响这一要求的确定。证人明确作证,本案涉及的800万元是一家公司向李志玲行贿。他安排林送钱,通过别人收钱;现经查,林通过王一号将800万元汇入特定关联人乔东方实际控制的戴账户,并由乔东方控制使用;具体汇款人林确认800万元是委托给他的800万元,具体收款人戴确认800万元是乔东方委托收款,不是他和林之间的事。货币兑换现在可以排除这800万元是林个人支出的合理怀疑;郭在汇款时并不认识乔东方和戴,也没有什么经济往来。然而,乔东方无法给郭一个合理的解释,当时他并不认识对方,是谁把一笔800万元的巨款放进了他实际控制的账户。从资金去向来看,800万元中有770万是当天转到乔东方母亲名下的。2016年4月27日,乔东方还将10万元存入了李志玲姐姐的账户。综上所述,虽然李志玲和乔东方都没有供认犯罪事实,但本案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得出李志玲和乔东方共同收受一家公司800万元贿赂的唯一结论。因此,上述论点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将不予支持。
关于李志玲及其辩护人对某集团收受贿赂和汽车的辩护及辩护意见,经调查,有书面证据证实,李志玲负责某集团下某技术集团再融资申请的财务审查,李志玲通过财务审查环节,对某技术集团成功获得中国证监会融资批准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认定李志玲利用职务之便为某集团谋取利益。证人李某某证明所涉车辆是由某集团的一家子公司购买的,并解释说该公司以该员工家庭的名义登记了所购车辆。虽然调查机关没有取得相关的财务凭证,但确认了证人宋某、李某4在本节中经李某1证明的证言。此外,车辆是否为李某某的个人财产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现在李一明确作证,接受了某集团赠送的奔驰轿车;乔东方证实,在他与李志玲结婚之前,李志玲拥有这辆车。李志玲告诉他,这辆车是朋友借的,不是暂时存放的。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足以确定所涉车辆是李志玲的长期车辆。实际控制。李志玲辩称,这辆车是2007年事故发生后临时存放的,由李某委托维修。该论点缺乏证据支持,与李某某、乔东方的证言不一致,也违反了暂存常识。虽然李志玲与李某某有情人关系,但两人之间并无矛盾,李某某更不可能有陷害李志玲的动机,所以李某某的相关证言是真实的。综上所述,李志玲对涉案车辆的长期控制和支配,证明他有接受车辆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此外,李1证实,主动向他借钱。考虑到一个集团正准备向证监会申请再融资,他答应了李志玲的贷款请求;涉案的540万元是李谋借给李志玲的,不是借给乔东方的。当李某某要求与李志玲签订贷款协议时,李志玲拒绝确认贷款关系,并提出由乔东方签署贷款合同。一年多之后,在事件发生之前,没有与李某某确认贷款关系或还款的意图或行为。综上所述,李志玲明知自己的职权可以限制李某某工作的集团下属公司的再融资,却在向李某某借款后拒绝归还贷款,应认定为以借款名义索贿。因此,上述论点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将不予支持。
关于李志玲及其辩护人关于接受公司手表的辩护和辩护意见,经调查,有书面证据证实,某公司于2014年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再融资,由李志玲牵头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监管部负责对该公司此次融资进行财务审计。证人郑、范、夏的证词证实,郑等人在公司再融资过程中与进行了两次面对面的交流,对公司业绩差异化方案的认可对公司成功融资起到了重要作用。总而言之,档案中的证据足以断定李志玲利用他的职位为一家公司谋取利益。此外,郑、范、的证言证实,某公司委托郑购买手表参与再融资过程是为了感谢的帮助。郑把手提包和手表一起通过交给;吴某证实,他将手提包直接交给了李志玲,并否认给了李志玲或李志玲同事的手表;调查人员还从李志玲的办公室得到了贿赂观察。至于李志玲把手表放在哪里,这是一个受贿后的处置问题,这并不影响他的受贿罪的认定。综上所述,案件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相互确认足以证实李志玲接受了监视的事实。因此,上述论点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将不予支持。
关于及其辩护人关于收受庞在上海某公司信用卡的抗辩和辩护意见,经调查,庞和夏的证言证实,庞参加了夏与的晚宴,庞在晚宴后将装有信用卡的纸袋交给了。庞某通过夏某约见李志玲,以获得李志玲对上海某公司再融资的支持。在晚宴上,庞谋要求李志玲支持一家上海公司的再融资。李志玲知道庞某想获得他对一家上海公司再融资的支持,仍然接受了庞某的财产。根据司法解释,李志玲的行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事件发生后,调查人员从李志玲的办公室获得了“紫心上通”卡。虽然辩称“紫心上通”卡是夏送的,但他准备和夏核实一下,然后把它退回纪委。然而,他在2015年6月25日的供词显示,当调查人员核实卡的来源时,他拒绝回答问题。结合李志玲的供述,他无意将该卡返还行贿人或如实向办案机关说明,这进一步反映了他收受贿赂的犯罪意图。因此,上述论点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将不予支持。
关于及其辩护人关于接受冯某证券公司捐赠及信函名片的答辩及辩护意见,经调查,有文件证据表明,2009年至2012年,负责福建某公司及厦门某公司再融资的财务审查及审批,上述两个再融资项目的发起人均为一家证券公司,冯某为项目负责人。因此,可以断定李志玲为一家证券公司赚取了利润。证人冯某证明,2014年中秋节前,他通过快递给李志玲一张面值5000元的“紫心上通”卡,并将该卡放入一家证券公司的专用信封内,并附有一张注明该证券公司员工身份的纸条。涉案证券公司的信息和信托卡、专用信封和票据均从李志玲办公桌的抽屉中获得并被没收。冯明确表示,他给发了一封信和一张名片,以感谢帮助一家证券公司发起再融资项目,同时也是为了保持与的关系,以获得方面的进一步支持。冯的行贿意图并没有超出的认知范围。冯与虽然是同事,但他们之间的经济往来与的威信密切相关,这不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应视为贿赂。因此,上述论点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将不予支持。
关于及其辩护人对某集团叶受贿一案的辩护及辩护意见,我院综合分析判断如下:
首先,文件证据显示,从2007年到2014年,某集团的子公司四次向证监会申请再融资。李志玲作为审计员,具体负责一次再融资的财务审查,另外三次,作为财务审查办公室主任,签署并批准了相关的审计文件。子公司的再融资申请均通过财务审查,最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再融资批准。因此,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李志玲为某个集团赚取了利润。
其次,李志玲作为一家集团子公司再融资财务审计的工作人员,私下联系了一家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负责人叶某,其住所在乔东方,在乔东方有一家画廊,随后发生了乔东方向一家集团批量出售中国画、油画等物品的事件。证人叶茂明确作证,李志玲和乔东方共同销售涉案货物并索要钱财。证人颖也证实,和乔东方打电话给他,要求叶回电话,并催促叶付款。有文件证明,李志玲和乔东方去了杭州,受到了某个团体的款待。调查人员从的手机中找回了被删除的应的手机号码,并通过乔东方找回了某团体通过求助的短信记录。因此,本案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乔东方与某集团之间的交易与李志玲方便负责集团子公司再融资申请的财务审查密切相关。
第三,乔东方、卖给某个集团的油画、国画等物品,由乔东方安排的高、金运输,叶安排的人接收。在交付大量货物时,乔东方没有向某个集团提供详细、规范的清单,也不需要某个集团出具收据证明。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也不要求核实作品的真实性,也不要求签字确认交付。更有甚者,乔东方声称叶茂一直拖欠货款,但他继续不断地向叶茂发货,只是统计了每次运输的物品总数,并没有具体核实货物。上述艺术品交易模式本身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市场交易习惯。此外,某个群体没有主动购买作品的真实意图,对艺术品的真实性和价值无动于衷。双方只是将所涉及的艺术品作为传递利益的媒介和掩护。因此,乔东方和李志玲违背对方的真实意愿,利用李志玲在中国证监会的职权,强行出售大量艺术品,然后继续追求货款,应视为索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不适用,不需要根据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贿赂金额。
最后,2014年6月某集团支付最后一笔1000万元时,虽然乔东方和李志玲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对他们的具体关系仍有以下疑问:1 .两人都辩称,他们自2008年以来一直分居,但直到2014年3月15日才办理离婚手续。经调查,2013年6月至7月,中国证监会纪委先后接到举报,称李志玲的配偶乔东方非法买卖股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7月31日,中国证监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采访了李志玲。因此,他们在证监会调查后离婚的时间是可疑的。2.2015年6月19日,、乔东方在珠海度假期间被依法逮捕,胡因关联公司转贷接受了等人的处分。调查人员从乔东方的手机中找回并提取了胡2014年4月22日删除的短信,短信内容为“乔:您好!已经获得了一些反馈,请告诉我们,谢谢!胡,我们尽快把材料上报吧。”这条短信足以证明两人是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特定关系人。3.乔东方于2015年12月12日坦白,之前没有说实话,因为他不想伤害李志玲和帮助他的人。因此,乔东方有向司法机关谎称要掩盖犯罪事实、掩盖李志玲的动机和行为。鉴于上述疑点,法院认为,某集团的这笔资金的支出是基于李志玲与乔东方有特定关系的共同销售货物,因此不影响这笔资金性质的认定。除2011年1月某集团第一次汇款190万元人民币被视为无充分证据的索贿外,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某集团向其指定账户汇款3244万元人民币应视为索贿金额。同时,涉案艺术品无需进行相关价格评估,李志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重新评估申请或评估师出庭的申请,我院不予受理。相关辩护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上诉人李志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一审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明确,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是,本院认为李志玲、乔东方索贿数额有误,予以纠正。鉴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上诉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且一审判决中对李志玲的量刑也在法定范围之内,没有明显不当之处,故本院予以维持,不纠正李志玲的非法所得追缴。我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有关意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李志玲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项裁决是最终的。
审判长朱西平
严英法官
代理法官刘宇阳
2018年9月20日
职员张峥
职员李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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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证监会最牛女处长被判无期:同前夫强卖字画索贿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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