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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法轮功”推广品,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恶。
五旬妇女被法院判了三年刑
水母新闻( ymg记者闪台仁)开发区的女性知道“法轮功”被取缔,依然在家大量制作、复制“法轮功”的推进品,被公安机关调查。 最近,法院判决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款1万5千元。
2008年底,41岁的女贾某开始了“法轮功”的修炼。 年,公安机关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刑事拘留。
在法庭上,检察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贾某在开发区的家中,利用具有写入功能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制作了386份“法轮功”的推进品。 其中小册子158本,白皮书2本,光盘226张。 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上述推进资料及CD是“法轮功”邪教推进品。 关于指控的事实,检察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的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
贾某被告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从家里搜索的都是别人送的,没有自己做的行为,没想到这种行为变成了犯罪。 那个辩护人认为起诉者指控的罪名是适用法的错误,证据不足。 这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据法院审理,甲某被告从2008年末开始修炼“法轮功”,位于开发区的家中,利用具有写入功能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制作了“法轮功”的推进品386份,其中有小册子158册、白皮书2册、光 这些事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提出、提交审判质量证明书、公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提供证据来源的合法、复印件属实、与案件事实相互关联、本案查明的事实。
法院认为,甲某被告知道“法轮功”被国家明令取缔,依然在制作、复制“法轮功”推广品,其行为构成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成立。 被告人在法庭上辩论的自家许多“法轮功”展开品不是其制作的,而是别人送的,辩解与事实明显不一致。 被告人的辩解与搜查阶段的供述矛盾,违反常识,因此被告人的辩解不可信。 关于承认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因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不接受。 被告人不认罪,不悔改,因此依法没有轻微处罚的情节。
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第1款、第61条、第64条、第52条、第53条以及《组织处理和利用邪教组织具体适用犯罪案件相关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的规定 伴随事件移送的物品将被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物品没收。
来源:烟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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