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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浓缩:原告当事人的维护费支付了13年,维护物不再丢失。 执行费支付了11年,临漳县法院没有拥护被告的压制案。 期间中止了两次借口,根据假死亡说明,骗县、市到省高院违反为止制作终结决定书以结束此事件。 这个决定书没有负责人的签名,发表前没有召开听证会,没有见到当事人,没有送达当事人,完全违背事实,确实严重程序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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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突然看见被告和某法官一起吃饭,立即通知临漳县法院,但法院依然无视。 原告又请律师依照法律程序向公安局复印复印证据,临漳县法院只是找借口推卸责任,依然不执行此案。

这样典型的渎职事件,是河北省奇案中最多的! 没想到案件法官会对案件负责终身,或者以其职务亵渎法律,在胯间玩弄法律,或与被告勾结!

原告当事人的悲伤之余,依然在寻找共和国的包青天! 因为他们的血液、心底依然执着,党和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特别是习总书记提出实施反贪污正法纪,依法治国的今天!

事情还原: 2002年6月13日,当事人峰峰矿局建设机械维修工厂(甲)与临漳县铁厂王成华(乙)签订了商品销售协议(附件1 ),1 .甲用一台zl50装载机更换了乙的18号铸铁。 2.1台装载机在18号铸铁廿壹拾时更换为陆吨。 为了运输方便,甲方收生铁壹佑捡吴吨,剩下廿二点陆吨,乙方用现金支付给甲方。 吨价壹仟零拾元,共贰万四仟四百元整。 领车时必须先支付现金和生铁卡,保证7月10日前甲方不反复提交壹奢玖,捡到吴顿18号铸铁件。 否则,甲方有权回收装载机,前期支付作为新车租赁费解决。 过期的乙方为不让甲方提取生铁找了各种借口,不返还装载机,甲方于2002年12月11日被临漳县法院起诉。 (附件二)河北邯郸临漳县法院受理了此案。 当天原告支付诉讼费用、维护费,提交的维护物必须由原告或者法院保管。 法院多次当场扣押了保全物(附件三)。 去扣押的时候,法院的袁保林审判长让原告驾驶新买的帕萨特轿车,和他一起执行扣押保全物,结果原告的帕萨特轿车被被告逮捕毁坏了(现场照片证据),法院与城关派出所无关,协调给原告拉车 评价1 :如果当时的保全物由原告或法院保管,今后的一系列问题将永远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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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4月,临漳县法院作出判决(附件四)。 原告不服判决,于03年4月28日向邯郸市中院(附件5 )上诉,原告发现扣押物被转移,立即通知临漳法院袁保林审判长(附件6 ),袁保林拒绝签字,“此事请不要介意,等待中院的判决。 以后没有找到扣押品。 评价2 :如果法院立即回收保全物,今后会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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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11月市中院终审判决( 2003 )邯郸市民终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附件7 )要求被告归还装载机,支付租赁费(按2002年6月13日至装载机返还日,每天1000元的租赁费计算)。 04年2月原告向临漳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和公司名称变更资料(附件8 ),支付了执行费后,多次向法院询问执行结果,但被无视。 评价3 :当时临漳县的铁工厂还有600吨以上的铸铁,法院如果执行100吨以上的铸铁,本案就成立了。 我不知道法院为什么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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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临漳县法院向被告发送了执行通知书(附件9 ),此时可执行的铸铁全部转移,被告也离开了临漳县铁厂,原告于10月17日被迫访问市中院,10月28日接受主管副院长李明生的访问合同, 没想到12月18日会收到临漳法院9月份制作的民事裁决书(附件10 ),但因为找不到被执行人,所以中止了执行。 原告被迫再次访问。 评价4 :中院判决生效是在2004年2月19日,原告于2月22日提出执行申请,当时有被执行人和可执行物,为什么没有执行? 2005年被告必须转移财产后再执行,以找不到被执行人为借口中止本案,不能理解临漳县法院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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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临漳县法院迫于访问的压力,与原告取得联系重新开始执行本案,前提是原告必须找到被告。 原告在3月底找到被告100万元的新注册企业,委托律师进行工商调查(附件11 ),理解王成华别名王伏成的相关情况,用补充资料证明(附件12 ),送到临漳法院,师书彦院长和袁保林审判长说:“外地 之后就不再理睬了。 从此把原告逼得走投无路。 评价5 :此时被告建立的水泥工厂正常经营,生意也很受欢迎,完全有偿还能力,法院和被告有什么不能告诉别人的理由吗,不执行。 真是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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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多次被迫访问省高院、市中院、北京最高院,2009年8月,市中院主管执行副院长王致梅亲自调整了此案的执行,形成了协调概况(附件13 )。 指定临漳县法院代理院长张富顺为本案第一负责人,张富顺安排郭爱华副院长和马海燕法官调查执行此案,郭爱华和马海燕法官全力进行访问调查取证,2010年7月郭爱华退休后,此案又凉爽了。 2010年12月临漳县法院还以王伏成于2010年5月17日死亡为由中止了本案(附件15 )。 评论6 :奇怪的是,2011年3月原告看到被告王成华(王伏成)和搭档崔爱华和峰峰矿区法院的田法官从霞光酒店出来,原告拉着被告,问你是不是死了。 怎么又回来了,被告无语,被田法官拦住,王成华坐冀drd297品牌的车离开,崔爱华坐冀d8a898号车离开。 原告立即通知了临漳县法院的马海燕法官和闪新院长,但不知道法院为什么没有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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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原告没有执行的希望,向临漳县法院申请了国家赔偿(附件16 ),临漳县法院闪新院长说:“此案结束,其他不予受理。” 在原告的连续追究下,马海燕法官向原告提供了省高院2011年3月制定的( 2011 )冀决字第4号结束决定书的复印件(附件17 )。 原告读了以后,认为严重违反了《决定书》,大体上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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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决定书发出之前,没有与当事人见面。 没有听证,没有负责人的签名,没有送达原告。 重大手续是违法的。

2 .所述事实与本案事实不严重一致。 评价7 :原告看到被告没有死,就通知了临漳县法院。 临漳县法院只要陪同峰峰矿区法院打电话,临漳县法院不仅不出于什么目的执行,而且是假死亡说明,可以骗取上级法院的违反出具终止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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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原告多次访问北京,要求省、市、县法院审查解决。 但是,省、市、县法院以此案结束为由,不接待。

年8月,被告再次犯案,被峰峰矿区公安局逮捕,原告再次通知临漳县法院,临漳县法院无视,原告根据法律程序,从年12月峰矿区公安局的刑警队复制被告被捕的复印件资料(附件18 )。 临漳县法院所有的经方法官都只是找借口逃避责任,没有恢复执行的意思。 年5月原告要求临漳县法院不申请起草的回答(附件19 ),临漳县法院不回答。 原告又向临漳县法院发送了强烈要求重新开始执行的申请书(附件20 )。 临漳县的法院至今没有任何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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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需要:因此,请各级法院和高级领导。 共产党一贯持有的“知错必改”“改正错误”的大体方面,一是依法取消河北省高院2011年3月的终结决定书,恢复本案的正常执行。 二是依法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渎职责任,维护法律尊严! 为人民伸张正义! ( 2003 )按照邯郸市民终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或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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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邯郸中院判决书的意见:

租赁费:以13年1个月×日/1千元=479.58万元支付去年同期利息

一台zl50装载机或本金23.5008万元

一审、二审诉讼费、维护费、执行费4.501万元。

添加:

3、访问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用76万元。

4、业务影响损失费用180万元

合计: 763.5818万元

来源:烟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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