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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月25日发布的《关于COVID-19肺炎防控中劳动关系相关问题的解释》公告,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单位因防疫原因拖欠工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不构成。临时延期休假和推迟复工是政府为防疫和控制疫情而采取的紧急措施,不能在春节前实施,也不能由单位提前发布。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长假和未能返回工作岗位而未能及时支付工资是一种“不可抗力”,不能归咎于单位,也不应是不及时支付工资的法定情况。当然,单位应该在复工后及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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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烟台疫情防控期间拖欠工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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