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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公安局发布通知(2月13日)

为做好COVID-19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防止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山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反应期属地管理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强龙口市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首先,所有非龙口户籍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返回龙口市后,应在到达居住地后24小时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主动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登记。

二、出租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中介机构已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按照公安部《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书,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主动申报出租房屋承租人信息。

三。用人单位招用非龙口户籍人员或者接收外地归国人员时,应当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到达之日起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用人信息。

4.根据山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机制属地管理原则,所有来龙口市的外来人员必须主动登记,并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和当地社区(村)居委会报告。按照“谁负责用工,谁负责租赁”的原则,用人单位和租赁业主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温度监测和登记报告工作。流动人口在出租屋内实施家居隔离措施,不得擅自离开出租屋。承租人拒不听劝阻,坚持离开的,出租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社区(村)居委会报告。

关于加强烟台龙口市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知(2月13日)

五、流动人口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或与确诊、疑似病例和疫情严重地区的人有密切接触者,必须在1小时内向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委会报告,或直接联系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如果各方需要集中隔离,他们必须接受隔离,拒绝隔离或擅自离开隔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

关于加强烟台龙口市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知(2月13日)

6.用人单位、出租房屋所有人、物业服务公司或中介机构经群众举报或公安机关调查后未履行相关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予以处罚。 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流动人口或出租屋业主、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申报流动人口户籍信息,注意“山东微警”公开号码或登录“山东公安户籍登记平台”(网站),办理流动人口户籍登记和出租屋备案申报。

八、非常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让我们携起手来,坚决防治疫情,打赢防治战争,保护美好家园。希望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相关线索,拨打龙口疾控中心0535-8517634或110举报。

龙口公安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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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关于加强烟台龙口市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知(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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