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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内成员互骂,群主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物业公司员工丁同样因物业管理需要创建了一个微信群聊,甲和乙都是群成员,两人在群内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在微信群内发生争执,过程中两人在群内频繁发布恶意辱骂对方的言论。
群主丁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劝阻无效后解散群聊。甲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乙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遭受极大的贬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虽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但已经履行管理职责,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故甲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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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双方掀起骂战,群主劝阻无效解散群聊,不担责。
如何认定群主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需履行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一是建群行为和群主享有的管理权限,微信软件为群主设定管理权限,群主当然要为群成员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二是网络空间治理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三是基于特定身份的职责,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在上述案例中,微信群用于物业管理,应将其视为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公然侮辱他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群主应履行工作职责,制止业主的辱骂行为。
另外,法官表示对微信群主是否尽到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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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群内成员互骂,群主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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