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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烟台市女职工月经保护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保护经期女职工:
(一)月经期间不安排国家禁止的劳动;
(二)长期站立和行走,适当安排休息;
(三)医疗机构诊断为痛经或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休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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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烟台2019女职工月经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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