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62字,读完约1分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上海拆迁律师 上海动拆迁律师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公有住房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

地址:http://www.yccyxh.org/ytxw/331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