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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续购买车未进行转移登记的汽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的损失登记车主是否应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连续车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单独处理:机动车实际交付给买家,相关登记资料交付,登记所有人但是,在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者没有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在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不承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汽车所有者)无过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善意同乘”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必须赔偿医疗费、因误劳而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死亡的话,必须支付葬礼费用、死者生前供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司机必须对善意的同乘者负责。 善意的同乘者免费登机的行为并不愿意冒所有风险。 驾驶员对善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不无偿和有偿区分。 对驾驶者也同样适用无误的责任。 登机人员有过失的,应当减轻驾驶员的民事责任。 搭乘者无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驾驶员的民事责任,但对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能支持。 ”。
三、未投保汽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上人员死伤的,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没有加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汽车交通事故应该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倾向于认为,如果没有参加汽车第三者的责任强制保险,应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应该排除未投保的汽车和汽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乘客死伤的情况。
四、警察部门未能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调查记录等相关证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的民事责任。
【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警察部门编制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 如果警察部门事实不清楚,双方过失不明,事故责任也不能确定,人民法院将审查现场调查笔录等交通事故事件的所有相关证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
五、在合同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
【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当事人因违约指控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官必须行使释明权。 当事人依然主张违约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
六、诉讼期间受害者从农业户口转移到城市户口,已经住在城市生活的,应该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的规定,二审结束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者从农村户口转移到城市户口,已经居住在城市生活的,必须适用城市居民的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
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存时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的顺序
【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害”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顺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物质损害赔偿的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不超过各保险人期待的合同义务范围,保险公司负担也没有增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这一点。 ”。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六盘水知名房地产纠纷律师:交通事故纠纷,最高院最新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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