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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从2019年7月1日开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计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经省政府同意,现讨论有关事宜

一、实施依据、标准和适用车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

轻型车辆是指最大总质量低于3500千克(含)的车辆,由点火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驱动,最大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50千米/小时。

二、实施时间要求

自2019年7月1日起,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和注册的新生产的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家6a或6b级排放标准的要求;同时,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新生产的不符合6a期国家排放标准的轻型车辆。

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和注册的新生产的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家6b级排放标准的要求;同时,停止进口、销售和登记不符合6b阶段国家排放标准的新生产轻型车辆。

第三,其他要求

(一)自上述标准实施以来,如果新车登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业务。

(二)在上述标准实施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以办理登记业务;自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业务。

(3)各新车生产、进口和销售企业应提前组织安排生产计划,在营业场所明示本通知的相关内容,履行通知购车者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给予书面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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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烟台国家第六标准何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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