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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代理一起案件,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当事人遭遇了家庭暴力,这引发了我对申请人身保护令问题的再次研究,遂检索了本市范围内所有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进行汇总梳理分析,对于其中签发人身保护令的裁定及驳回申请的裁定进行了对比研究,发现在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中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的请求要具体明确例如: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处、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等。
第二,要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关系表述清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必须是家庭成员之间,或者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才能申请人身保护令。而这里面的家庭成员,很多法院做狭义理解,例如在某案件中法院以“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岳父,申请人不与被申请人共同生活。双方因申请人之女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夫妻矛盾引发冲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直接主体”为理由就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第三,将已经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具体的事实要描述清楚,最最重要的是提供发生上诉事实的有效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因此,申请人最终要的是提供证据,证明证明其有遭受家庭暴力或存在面临家庭暴力现时危险的情形。
既然证据那么重要,那么该怎样提供有效证据呢?有效证据包括:被申请人对发生肢体冲突或者威胁恐吓等行为表示认可;派出所证明、立案受理通知书或者接警单(出警单)、警察询问及调解笔录;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诊断证明书、病例记录;证人证言;居委会或者妇联调解证明;照片或者录像资料等。在对驳回的裁定书进行梳理时我发现,有时候如果打电话报警说的比较模糊,或者只有出警单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辅助,法院常常会以“无法反映家暴的经过、实施者及对象,已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为由驳回申请。
总之,家庭成员关系或者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若存在暴力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即“(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及时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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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人身保护令该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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