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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标准:
该协议将于2017年8月10日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第一章赔偿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莱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实际情况执行。
首先,补偿方式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交换,由被征收人选择。
二、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面积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为准,补偿金额按确定的补偿单价和补偿面积计算。
三、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置换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被征收房屋属于单位住宅楼(含国有和集体土地),拆迁到多层(5层及以下)房屋的按1:1替代,小高层(11层及以下)按1:1.1替代,高层(18层及以下)按1:1.2替代,19层以上(19层及以上)按1:1.3替代。储藏室、室内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价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为集体土地上平房的,按照土地权属证书规定的1:1的比例进行置换,两层及以上的合法房屋按照置换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3)如果被征收房屋是国有土地上具有独立产权的房屋,可采用上述两种计算方法(1)和(2)中的任何一种进行补偿。
四、征收住宅房屋时,法定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记录在单户所有权登记簿上,且只有一套住宅房屋的,按每户45平方米安置。
五、征收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商品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如果选择产权调换,则应按1:1的合法建筑面积用相同的价值进行置换。
六.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登记用途和法定建筑面积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生产及仓储用房每月20元/平方米,办公及公益用房每月30元/平方米,商业及服务用房每月4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周转过渡期赔偿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0个月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
七、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安置。在确定征收范围前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场所与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并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标准给予200-4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偿。
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搬迁补贴1000元,需要周转过渡的,计算两次搬迁补贴。征收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九、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补偿面积,按照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执行。多层房屋安置周转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小高层房屋安置周转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高层房屋安置周转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如果被征用者选择货币补偿,将一次性支付3个月。
十、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无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由乡镇、街道会同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认定,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参照经认证的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十一、被征用的房屋属于村集体所有,属于村委会办公楼,村集体收回的村民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村集体可以按安置区评估市场价格的70%回购商业网点,房屋产权归村集体所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奖励和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订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补偿面积,给予每户不高于100元/平方米的合同奖励费;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和交付的,每户给予不高于1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费。
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土地权属文件载明的面积给予65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贴。
第十四条、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补偿建筑面积6平方米的储存室,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第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市场价格的85%购买车库或停车位。
第十六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超出置换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按市场价格的80%购买,超出置换面积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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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烟台莱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标准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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