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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烟台防暑降温费按4个月计算。高温停工不能扣除工资
最近几天,随着港口城市气温的上升,“高温劳动权益保护”成为热门话题。昨天,记者从市劳动仲裁处了解到,烟台防暑降温费每四个月计算支付一次,用人单位不得以高温停工、缩短工作时间为由克扣或降低工人工资。同时,企业中的员工包括所谓的“非正式员工”,如试用员工、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员工。
严格控制企业加班
根据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在工作场所进行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情况,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和保健品,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合理调整夏季高温作业的劳动和休息制度,尽可能避免高温时段作业,增加休息,降低劳动强度,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以尽量减少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
高温停工不扣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以高温导致停工、缩短工作时间为由克扣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雇主安排工人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在完善防暑降温措施的同时,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和《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夏季防暑降温费,即每个从事户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人员。非高温作业人员月工资80元,全年分六月、七月、八月、九月计算发放。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值班员工支付夏季防暑降温费。
市劳动仲裁相关工作人员提醒,企业在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员工等所谓“非正式员工”。
禁酒抵消防暑降温费用
针对职工高温防护和防暑降温费被克扣或变相克扣的现象,市劳动仲裁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应为高温天气或户外工作的职工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和符合卫生标准的必要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防暑降温费。市劳动仲裁人员表示,防暑降温有下限,没有上限。防暑降温费用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企业不得因内部管理制度或工资制度规定防暑降温费用低于法定标准而向职工全额支付。同时,对于生产条件和支付能力特别困难的企业,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支付标准。在支付防暑降温费用时,企业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员工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以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确保企业稳定高效运行。因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克扣或克扣工资,且未按时足额支付防暑降温费用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烟台防暑降温费严格控制,加班按4个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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