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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在戒严期间的防火,严禁焚烧和引起火灾,并将追究法律责任
3月25日11点,招远市浮山镇东罗家村的陆某在南山的苹果园里点燃了杂草,引发了一场山火。招远市森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者卢处以五天行政拘留。这是招远市集中力量开展禁火令专项整治行动以来,第四人被招远市森林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如果火灾是由于疏忽造成的,如果符合立案的法律标准,则属于火灾损失罪。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有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他们将被判处7年监禁。公众应该尽量避免焚烧纸张的危险行为。”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说。
如果是故意放火,应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重大损失或伤亡,将被判处3-10年监禁。如果造成重伤或死亡并造成重大损失,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烟台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禁火令》明确规定,在戒严时期的防火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者距林地边缘500米以内焚烧荒地、堰、农作物废弃物等生产性火灾。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烟台防火戒严期间引起的火灾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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