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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裁员只能证明他们在工作时间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成功捍卫了自己的权利

在服装厂工作期间,该厂没有与李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李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为她安排带薪年休假,因此李向法院起诉该厂。虽然双方主张的雇佣时间相差八年,但法院裁定以李主张的时间为准,因为企业无法提供证据,企业被判向李支付经济补偿金21,228元。

据报道,李2001年进入莱山一家服装厂做裁剪工作。从那以后,服装厂再也没有和她签过劳动合同,也从来没有给过她社会保险。李没有别人喜欢的带薪假期。2012年11月,李与该制造商就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纠纷向莱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2013年4月,委员会做出裁决,要求制造商除支付加班费外,还向李支付经济补偿金6,191.5元。李拒绝接受,并起诉该制造商,要求该制造商支付12年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2,800元,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

在审判期间,李说她于2001年1月开始在工厂工作,但工厂说她于2009年7月进入工厂,但没有提供李的招聘登记表和工厂的员工名册。法院认为,工厂不能提供招聘登记表和员工名册,应承担未提供证据的责任。因此,李的工作时间以她主张的2001年1月为准。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和第3条,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李应该享受10天的带薪年假,她所主张的合理数额得到了部分支持。但李的经济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计算标准有误,故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裁定服装厂向李支付了21228元的经济补偿金和1543元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24252元。事后,服装厂拒绝接受,并再次上诉。由于制造商没有证据反驳李提议的工作时间,终审法院驳回了服装厂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永强认为,本案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只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参与了工作时间,并主张从用人单位获得经济补偿等福利,就可以从工作时间中计算相关福利。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裁缝证明他在工作时间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成功地捍卫了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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