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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注315:芝罘工商五大案例提醒这样一个“霸王条款”
随着315人的接近,公民的投诉数量正在增加。最近,根据各地的投诉,芝罘区工商分局总结了5起消费者容易遭遇的案例,提醒市民避免遭遇此类“霸王条款”。
逃避自己应尽的义务
根据重庆一家洗衣店的“顾客须知”,在洗衣过程中拉链、纽扣、装饰品和装饰品的损坏不在公司赔偿范围之内。
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增加了消费者的责任
河北省一家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未交付房屋的,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人未支付的,按日向出卖人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排除对消费者权利的限制
广东等地的部分手机服务协议称:“客户充分意识到手机通信服务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移动通信系统优化升级的影响,并可能导致通信中断。客户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这种情况向公司索赔。”
随意扩大经营者的权利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在《游泳卡使用说明》中,酒店规定“游泳池有权随时终止使用此卡”。
酒店通过格式条款扩大了其终止合同的权利,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一家旅馆的《旅客住宿须知》规定,“旅客离开旅馆时,其个人物品必须由服务员清点,然后必须向门卫和接待员发放货物出境许可证”。
这一规定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权。一些业务单位越权,擅自罚款。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规定:“如乙方(消费者)未能按期支付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将停止其服务(停水停电),直至10日后付清,如延迟支付相关费用,每天加收1%的滞纳金”;“违反本公约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1000元的罚款”。
模糊条款
一些餐馆贴出“庆祝奖励、用餐50%的折扣以及吃多少。”实际上,“膳食”不包括海鲜和饮料。
新《消费者权益法》第26条指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非常感兴趣的内容,如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成本、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防范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解释。
芝罘区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方式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少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增加消费者的责任等。,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和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和店铺通知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事先起草的条款,供重复使用,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它在缩短签约时间、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加快交易速度等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由于标准条款是由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单方面意愿起草的,所以重点必须放在维护自己的利益上。一些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在制定标准条款时只强调权利,有意识地规避法律义务,甚至将不公平条款强加给消费者。一些行业遵循旧体制下的规定,或者只从地方利益出发制定格式合同,这就对消费者权利施加了更多的限制,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315芝罘工商提醒我总结五大霸王条款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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