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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来自标题金融在线微访谈
3月1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前副会长刘俊海在今天的头条财经频道做了一次网上专访,聚焦消费领域热点问题,分析市场混乱。
对于农村“山寨货”的泛滥,刘俊海说有四个原因:一是生产者或销售者的非法成本低于非法收入,非法利润大,敢于冒险;第二,消费者不理性或购买力有限,偏好低价商品,尤其是在节假日给亲朋好友送礼时,他们只注重华丽的包装。有些人知道这是一种农家食品,但他们仍然买得很便宜;第三,偏远农村地区的农民识别假货的能力有限;第四,监管触角很少触及,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监管存在漏洞和盲点,尤其是在人员流动性强的车站或高速公路。
关于共享自行车押金退还问题,刘俊海表示,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引入三项制度创新:(1)产权属于消费者。存款的产权必须属于消费者(以及各种预付卡)。用户存款和企业自有财产是两个概念,存款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而不是企业资产;(2)第三方银行独立存管。为了消费者的利益,防范消费者违约风险,有必要以消费者的名义建立银行第三方独立存管系统。(3)不属于破产范围。即使共享自行车平台破产,保证金也不属于企业的破产财产,消费者有排除权,应在企业破产清算前收回,不能作为破产企业的偿债资产。消费者不必像其他无担保债权人一样排队等待折扣。
他认为资本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消费是财富之源。企业的右脑应该有利润合理化(而不是最大化)的思维,而左脑应该有社会责任的思维。企业追求利润,他们必须富有但不昂贵。一个成功企业的最高境界是成为一个对消费者友好的良心企业。
刘俊海说,消费者确实属于市场中的弱势群体。首先,经济实力不相等。第二,信息拥有是不对称的。第三,将争议成本转移到外部的能力存在差距。第四,消费者单方面向企业转移财富的消极影响。第五,市场结构不平衡,包括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和企业滥用垄断优势的现象。第六,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成本太高,而且有一种普遍现象,即消费者必须杀死一头牛才能找回一只鸡。
他建议,监管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应适度倾向于消费者。当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理消费者纠纷案件时面临两种理论的困惑时,应优先采取有利于消费者的观点,积极鼓励和支持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的合法要求。建议以检察机关和消费者组织为原告启动消费者公益诉讼,使公益诉讼制度尽快扎根。弘扬诚信精神,必须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适用范围。
以下是微观访谈问答记录:
问:欢迎来到刘俊海教授。你曾参与起草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担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主席。根据您的观察,近年来消费者侵权的变化和未变化的热点是什么?
刘俊海: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这让消费者感到自豪,也让糟糕的企业感到紧张。虽然近年来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发生了变化,但所有的变化都离不开它们。持续存在的问题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后悔权(无故退货权)和安全权仍然经常受到侵犯,维护消费者权利的成本仍然很高。有一种尴尬的情况,消费者必须杀死一头牛才能找回一只鸡。然而,在许多市场领域,不诚实的企业忘记了自己的利益,只追求利润,并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获取不义之财。例如,由于预付卡和存款管理系统中的漏洞,当商家逃跑时,消费者经常会赔钱。霸王合同仍然相对普遍。消费者在行使后悔权时也会遇到很多困难。
改变的是消费者投诉的类型和结构每年都会改变。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18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762,247件,解决投诉556,440件,投诉解决率73%,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809亿元。
就投诉性质而言,售后服务占29.24%,质量问题占25.69%,合同问题占20.53%,虚假宣传问题占7.73%,价格问题占4.01%,安全问题占3.25%,假冒问题占3.17%,人格尊严问题占1.06%,计量问题占0.71%,其他问题占4%。售后服务、产品质量和合同问题仍然是投诉的主要原因,占投诉总数的70%以上。虚假宣传和假冒占总数的近11%,与去年相比有所增加,突出了欺诈和信用问题,消费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就投诉主题而言,商品投诉占47.90%,服务投诉占48.31%,其他投诉占3.78%。在主要的商品投诉中,家电、日用品、交通、服装、鞋帽、食品是前五大投诉。在服务投诉数据中,生活和社会服务、销售服务、互联网服务、电信服务、文化、娱乐和体育服务位列服务投诉前五名。在具体服务投诉中,排名前五位的是远程购物、网络接入服务、商务互联网服务、手机服务和美容美发服务。
以上数据不包括法院受理的消费者纠纷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如证券、银行保险、旅游)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以及绝大多数消费者忍气吞声的案件。大量消费者违约、侵权和失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幸福感、收益感和安全感,也提升了企业的商业信用,制约了消费对经济的引擎拉动作用。因此,我们不应轻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问:在“2018年十大消费者侵权事件”中,“农村假冒伪劣商品”也在其中。你经常可以在名牌旁边看到关于假冒食品的报道。假冒商品泛滥的原因是什么?社会各方如何共同努力解决这个问题?
刘俊海:严格来说,“假冒伪劣商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假冒伪劣产品的代名词。普通假冒商品主要分布在偏远的农村地区或城乡结合部。不仅在农村地区,在一些城市的火车站、汽车站和农贸市场也是如此。
我认为假冒伪劣商品有四个原因:一是生产者或销售者的非法成本低于非法收入,非法利润大,敢于冒险;第二,消费者不理性或购买力有限,偏好低价商品,尤其是在节假日给亲朋好友送礼时,他们只注重华丽的包装。有些人知道这是一种农家食品,但他们仍然买得很便宜;第三,偏远农村地区的农民识别假货的能力有限;第四,监管触角很少触及,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监管存在漏洞和盲点,尤其是在人员流动性强的车站或高速公路。
生产和销售“假冒商品”不仅是道德的,而且违反了许多法律,包括《消费者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令人困惑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导致人们误认为自己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的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产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2)未经授权使用企业名称(包括缩写、店铺名称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缩写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其他人有一定的影响力;(3)未经授权使用域名主体、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四)其他可能被误认为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因此,“山寨货”的生产和销售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同行企业的竞争权益,甚至污染了商业文化,腐蚀了社会风气。
当市场失灵时,监管者不应该失败。我们的市场仍然存在不合理甚至失败的情况。市场混乱的原因非常复杂。除了商人的唯利是图和玩世不恭之外,监督失败、监督懈怠、监督盲点、监督漏洞和监督真相空区也是重要原因。要消除失信现象,必须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系,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调,形成市场监管合力。因此,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监管转型升级的关键。
在我看来,企业自治和政府干预之间存在着积极的互动关系。当企业谨慎自律,市场理性自主时,监管者应减少干预;市场监管的目的不是取代和否定市场的自主性和创新性,而是激活和恢复市场,建设双赢和共享的市场生态文明。当市场失灵时,监管者必须站出来,唤醒浑浊,净化市场秩序,促进公平交易,鼓励自由竞争,恢复市场秩序,增强市场信心,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监管者不仅要学会尊重和鼓励市场自主创新,还要努力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制止和打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分权、赋权、维权”的理念,应充实监管权限,强化监管手段,强化事后监管,消除监管盲点和套利,打造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文化,提升监管公信力。
全面权衡市场的本质属性和复杂性,树立以重规范治乱、标本兼治的理念,创新市场监管体系,推进监管转型升级,实现职能监管、行为监管、合作监管、信用监管、精细监管、法律监管、透明监管、人本监管、联动监管和创新监管。按照法治、专业化、智能化和社会化的原则,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技术,丰富监管工具箱,学会运用大数据、大分析、云计算、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灵敏性。建议尽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市场、24小时、360度全方位信息共享、快速高效、无缝连接、有机连接、同频共振的全国统一市场监管体系。
问:虚假宣传,给老人洗脑,涉嫌传销...保健品违法现象层出不穷,花样百出,屡禁不止。打击保健品犯罪的难点是什么?消费者如何保持警惕?对此你有什么建议?
刘俊海:现在,银发集团已经成为一些非法保健品企业及其销售人员关注的市场。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企业或销售人员愤世嫉俗、唯利是图,老年人富有且容易上当受骗。第二,许多老年人消费不合理,希望健康长寿,但他们不知道保健品不是药品,药品也不如真假;第三,监管存在漏洞和盲点。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为了控制保健品的混乱,我们必须标本兼治。保健品企业是第一责任人,他们应该为消费者站出来,放好口哨,好好照顾;其次,行业协会应严格加强自律,清除潜规则,清除害群之马,并删除霸王条款。严格自律是行业最大的自我保护;第三,监管部门要勇于站出来,运用法律赋予的市场准入、行政指导、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等法律权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表扬诚实、惩罚不诚实的信用奖惩机制是监督的有效起点。只有惩恶扬善,才能增强监督的公信力。未知的奖惩和没有奖惩将导致“好人受气,坏人看”和“恶钱驱逐善钱”的混乱。
依靠自己比向别人求助要好。自我保护是最好的保护。建议老年消费者和朋友加强自我保护,树立科学消费、文明消费、理性消费的观念,同时一定要看好钱袋。不要利用小的优势而遭受大的损失。天上没有馅饼,但地上有陷阱。我希望世界各地的孩子都能抽出时间多陪陪父母,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避免温馨营销、礼品营销、体检营销和老人会议营销的把戏。
问:去年12月有报道称,中国消费者协会发现70个共享自行车平台中有34个已经关闭。此外,一些共享自行车平台遇到了押金难以退还的问题,这是用户经常抱怨的。近日,交通部表示,将督促企业疏通押金退还渠道,并正在研究资金管理办法。你如何评价这种现象,即很难退还共享自行车的押金和泡沫破裂?
刘俊海:通过与许多其他行业共享自行车平台而收取的存款或预付卡的余额一直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存款或预付卡余额的安全保护制度存在漏洞,导致存款或预付卡余额使用过程中存在不透明和被挪用的道德和法律风险,而被蒙在鼓里的消费者缺乏知情权和安全性。
我认为,为了从根本上防止存款或预付卡的余额,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引入三项制度创新:(1)产权属于消费者。存款的产权必须属于消费者(以及各种预付卡)。用户存款和企业自有财产是两个概念,存款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而不是企业资产;(2)第三方银行独立存管。为了消费者的利益,防范消费者违约风险,有必要以消费者的名义建立银行第三方独立存管系统。(3)不属于破产范围。即使共享自行车平台破产,保证金也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消费者享有排除权,应在企业破产清算前收回,不能作为破产企业的偿债资产。消费者不必像其他无担保债权人一样排队等待折扣。
新经济和新的商业形式不可能广泛发展,企业自治、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应该一起推进。共享自行车公司收取巨额存款,具有很大的风险和社会隐患。有关各方应尽快检查并填补空白,完善立法。今天的时代不仅是互联网时代,也是法治时代。公平正义的法律秩序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因此,不管互联网有多大,它都不比法国网球公开赛大。互联网市场不应该成为一个违法和不诚实的地方。事实上,网络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并没有被消除,反而变得更加严重。因此,建议加强网络格式的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消费者与企业的共赢共享。
资本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消费是财富之源。我也希望企业能谨慎自律,明智而思奇,自觉善待消费者。我希望聪明的企业和企业家实践“一个心、两个维度、三个产品、四个业务、五个严格、六个现实”的经营理念。企业应该谨慎自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诚信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心”要求企业感恩消费者,充分履行法律、合同和道德义务。“二维”要求企业的右脑有利润合理化(而不是最大化)的思维,左脑有社会责任的思维。企业追求利润,他们必须富有但不昂贵。一个成功企业的最高境界是成为一个对消费者友好的良心企业。“三个产品”要求企业实现产品、企业产品和个性的整合。产品固然重要,但企业产品更重要,而个性(企业家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是最重要的,它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兴衰。“四大企业”要求企业拥有创新的智商、受人尊敬和信任的情商、有意识地相信和害怕法律的合法商人,以及实践最佳商业道德的德国商人。“五严”要求企业实行最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营销体系、售后服务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六个现实”要求企业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保障权、安全保障权、治理参与权和索赔权。
共享自行车作为解决城市出行“最后一英里”问题的一种创新连接方式,显示出诸多优势。它不仅缓解了交通拥堵,还减少了非法营运车辆如“黑车”和“摩托车”空房的利润;它不仅降低了消费者的出行成本,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还间接促进了自行车制造等实体经济产业的发展;它不仅推广了“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而且抑制了汽车尾气对空的污染,实现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同时,共享自行车市场具有市场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相融合的特征。市场风险引发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引发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反过来又引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多元化的竞争格局导致平台企业经营失败的市场风险积累,容易诱发平台企业忘记利润、只追求利润的道德风险,进而诱发不正当竞争、变相存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法律风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长期搭便车、不合理充值和返现等经营策略和行为存在低价倾销风险;收取巨额存款,在不明确存款的法律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存款进行监管,存在《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风险;因车辆故障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共用自行车未能维修和定期淘汰,有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风险。另一方面,共享自行车的公共性和高流动性容易诱发消费者不文明车辆的道德风险,进而诱发侵权和违章停车等法律风险,甚至盗窃和侵占等刑事风险。恶意喷涂二维码造成的车辆功能性损坏或恶意损坏座椅和车把造成的车辆物理性损坏具有《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风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乱停乱放妨碍交通,有依法停放非机动车危险的;在满足“数额较大”的要求时,安装私人锁和隐藏自行车等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风险或第270条规定的贪污风险。
共享自行车如果想骑得更远、更稳,就必须纳入法治轨道。
共用自行车有好处也有坏处。只有坚持趋利避害的基本原则,坚持为共享自行车创造一个对消费者友好的生态环境的理念,贯彻契约精神和公平竞争的法治精神,共享自行车才能在协调发展和规范化的法治轨道上“骑得更远”、“骑得更稳”。
规范共享自行车的发展,应坚持趋利避害的基本原则。监管当局希望充分认识到在供应方结构改革背景下共享经济模式的重要性,支持和鼓励共享自行车的发展,并使其综合效益最大化。与此同时,共享自行车市场绝不能成为一个法外和不诚实的地方。监管部门要正确认识发展与标准化的辩证关系,在发展中规范,在标准化中发展,营造合作共赢、诚实信用、法治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生态环境。
为了规范共享自行车的发展,我们应该贯彻契约精神和公平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创新形式,共享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和竞争经济,应贯彻契约精神和公平竞争。就合同精神而言,合同自由要求监管当局充分尊重和保证合同双方的合理约定,从而鼓励市场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契约正义要求契约双方权利义务平等,反对霸王契约,主张实质平等高于形式平等;“民间订立的私人协议就像法律和法规”,严格遵守合同要求双方尊重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信守承诺。平台企业不应效仿“童车租赁”不按合同返还保证金的行为。有必要保护合同的双边实质自由,用合同正义来纠正合同自由的形式化和单边主义,最终解决严格遵守合同的问题。"流动的水不坏,家庭也不坏."。“鹬蚌相争,渔翁得利”。就公平竞争精神而言,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不仅是共享经济活力的源泉,也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我们要积极鼓励公平竞争,反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维护共享自行车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交易秩序。
问:近年来,你印象最深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是什么?为什么?
刘俊海:一个好案例胜过10本法律教科书。好的案例是积极的教材。一个糟糕的案例是一个负面的例子。近年来,消费者维权的案例很多,所以今天我不能一一列举。不管你列出多少个清单,你都会失去一切。因为,这些病例可以通过网络、同事、亲戚和我们周围的朋友口耳相传。事实上,我经常在金融和法律媒体上评论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在线搜索这些案例。各级法院、仲裁机构和消费者组织只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守望者。由于审判活动中的个人公正会促进市场活动中的整体公正,所以我更关注法官和仲裁员的审判思维。
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存在不同判决的现象。例如,那些购买假货的人能享受惩罚性赔偿吗?一些法院对同一消费者纠纷案件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当然,同一案件不同判决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包括法律以外因素的干扰和判决思维的摇摆。为了统一裁决标准,提高法院裁决结果的可预测性和可信度,公平快速地解决消费者纠纷,降低投资和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代化,法官和仲裁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裁决思维。统一判断思维比统一判断量表有更根本的重大意义。
多年来,笔者一直主张法院和仲裁机构应树立八大裁判思想:(1)打开立案之门,一切诉讼都必须正当;(2)仔细思考,识别和搜索规则;(3)理性分析案例,输赢;(4)尊重自主,鼓励创新;(5)对弱者的平等保护和照顾;(6)和平是最重要的,调解是首要的;(7)服务至上,裁判贴近人民;(8)惩罚与人民携手并进,以人民为重。幸运的是,这些判断理念逐渐被法官和仲裁员所接受。
有人建议,在法律关系多样化和层次化的情况下,法官应仔细确定不同的合同关系。就平等主体之间的属性而言,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商业主体与商业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B2B);一是商业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契约关系(B2C);一是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c2c)。合同精神对于不同的合同主体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有不同的判断要求。
对于信息对称、博弈地位平等的商事主体,尤其是b2b合同纠纷,法官应充分尊重合同自由,并更加重视主张举证的证据规则。其目的是促进商业交易,加速商业流通,维护交易安全。
对于商业主体与消费者(b2c)之间的合同纠纷,法官应充分尊重合同正义,充分利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让处于信息主体地位的商家承担自证其罪的举证责任。其目的是通过对消费者的适度倾向来实现消费者和企业的实质性平等地位。
对于非商事主体的民事主体(c2c)之间的合同纠纷,法官不仅要重视合同自由和合同公正,还要探索和尊重双方的内心意图。其目的是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尊重民间习俗,并在符合世界和社会及社区认可的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使判决结果更有根据。
上述三点方法不仅适用于网上合同纠纷裁决,也适用于网下合同纠纷裁决。司法补救不是一切。但是没有司法救济,这是绝对不可能的。随着“配送服务”改革的深入,行政权将逐渐淡出微观市场,司法权将逐渐在微观市场扩张。法院和仲裁机构在促进市场的合法化、诚实、公平和全球化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我认为,在经济下行的巨大压力下,要想提振消费者信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这是一个长远利益,必须全面提升消费者福祉,充分激活自律和自律意识,推进有利于消费者的供给方结构改革,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当之无愧、共赢、包容、清洁的市场生态环境。全社会必须牢固树立以下观念:注重创新和诚信,更加注重诚信;重视规范与发展,更加重视规范;注重公平和效率,更加注重公平;兼顾方便和安全,更加注重安全;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更加关注消费者权益。错误的发展理念和商业模式强调发展重于标准化,效率重于公平,速度重于安全,创新重于诚信,应该改变。
问:维权成本高是许多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决定“忘记它”的原因。“顾客就是上帝”这句话几乎人人皆知,但面对商家时,消费者似乎仍属于“弱势群体”。你怎么想呢?如何缓解这个问题?
刘俊海:我多次仰望明星空。我思考过的一个问题是,公众投资者、中小股东和消费者等市场弱势群体是如何形成的。消费者确实属于市场中的弱势群体。首先,经济实力不相等。第二,信息拥有是不对称的。第三,将争议成本转移到外部的能力存在差距。第四,消费者单方面向企业转移财富的消极影响。第五,市场结构不平衡,包括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和企业滥用垄断优势的现象。第六,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成本太高,而且有一种普遍现象,即消费者必须杀死一头牛才能找回一只鸡。信息不对称通常指交易或竞争双方拥有的信息质量和数量的差异。拥有更多关键和有用信息的一方可以轻松控制谈判和博弈的主动权和决策权,最终从交易中获得更多利益;然而,那些信息较少的人受益较少,甚至遭受损失。巨大的信息差距和不对称的信息占有是弱势股东地位的主要原因。与财产贫困相比,信息贫困更可怕。因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难做出正确的选择,避免陷阱和危险;没有正确的选择,就难以实现公平竞争和公平贸易。
法律是有温度的。关爱弱者是实质平等的必然要求。监管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适度倾向于消费者。当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理消费者纠纷案件时面临两种理论的困惑时,应优先采取有利于消费者的观点,积极鼓励和支持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的合法要求。建议以检察机关和消费者组织为原告启动消费者公益诉讼,使公益诉讼制度尽快扎根。弘扬诚信精神,必须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适用范围。
传统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预设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对于不能举证的原告小股东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即使有“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规则,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是无辜的,但这一规则是以立法的明确规定为前提的,因此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当然,法官和仲裁员可以运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然而,在实践中,许多裁判仍然坚持原告举证的证据规则,有时在分配举证责任时有所保留。因此,小股东拥有信息的自然限制往往使他们在诉讼或仲裁中失去权利保护。
信息不对称是人类社会自古以来就必须面对的正常现象。笔者多年来一直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双方当事人掌握信息的实际情况成正比。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必须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规则应改为“谁掌握信息,谁举证;谁有更多的信息,谁就有巨大的举证责任。
表扬诚实、惩罚不诚实的信用奖惩机制是监督的有效起点。只有惩恶扬善,才能增强监督的公信力。未知的奖惩和没有奖惩将导致“好人受气,坏人看”和“坏钱赶走好钱”的混乱。我们要充分体现“三起三落”的法治思想。第一,提高不诚实的成本,大大减少不诚实的收入,将其归零甚至变成负数,并保证不诚实的成本高于不诚实的收入;二是提高诚信主体的诚信收入,降低诚信成本,确保诚信收入高于诚信成本;第三,提高受害者的权利保护利益,降低权利保护成本,确保权利保护利益高于权利保护成本。
公益诉讼是一件好事。不久前,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对一家设计未成年人享受法定票价优惠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由于被告企业的整改措施与消费者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且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有权撤回诉讼。起诉是对的,撤诉是自由。不战而屈人之兵是诉讼中最好的策略。这一结果对大多数未成年人和长隆来说是双赢的。应该强调的是,本案重申了一条法律规则:判断未成年人是否享受票价优惠的唯一法律标准是年龄,而不是身高。只要你不满18岁,你就是未成年人,所以你可以依法享受票价优惠,与你的身高无关。
人民检察院和消费者组织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使消费者能够免费维护自己的权利,违法不当得利的企业可以吐出不应得的钱。目前,最大的问题不是没有法律可循,而是没有法律可循。希望相关企业和监管机构检查不足之处并予以弥补。这是优化对消费者友好的商业环境的需要。
问:你认为中国近年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取得了哪些成绩?
刘俊海:近年来,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企业开始诚信经营。监管部门也开始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优化经营环境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消费者的法律法规体系也不断完善。鹬蚌相争,渔翁得利。虽然消费者侵权存在巨大的惯性,但总的来说,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刺激和公平,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正在增加而不是逐渐减弱。
除了有形的制度创新,无形的法治概念也正在结出果实。3.15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关爱弱者、共赢共享、互利共赢的精神已经开始深入中国市场经济和日常生活。事实上,3.15精神在中国已经从传统的生活消费和发展消费延伸到新的消费,包括金融消费和投资。虽然维护弱势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主题始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的消费者保护制度,但已经开始贯穿《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保护制度以及《公司法》中的中小股东保护制度。
3.15精神是现代商业文明进步的象征,是现代法治文明的胎记。我希望企业界能谨慎、独立、自律,看到思奇。3.15不仅是消费者的节日,也是企业和企业的感恩节。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出最伟大的企业和监管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优化消费者友好型法治商业环境,永远在路上!
谢谢你,主人。感谢您的积极参与。每个人都是消费者。祝所有网友节日快乐!每天是3.15!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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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刘俊海:企业要有盈利合理化思维 唯利是图必然富而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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