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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称关昊高辛2015年度报告(600433,股票咨询)及2016年相关定期公告显示,林广茂通过“赵磨鑫”账户持有关昊高辛的股份。2016年9月5日至9月17日,“林广茂”账户卖出“关昊·高辛”12,298,744股,成交额113,846,058.3元。上述卖出行为与之前林广茂买入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小于6个月,构成短期交易行为。

“期货狂人”林广茂因短线交易 被广东证监局罚10万元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警告林广茂,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以下是全文: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2号

当事人:林广茂,男,1980年4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东关昊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昊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林广茂短线交易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并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没有陈述或辩论,也没有要求听证。此案现已调查和审理。

现已发现,林广茂有以下非法事实:

1.林广茂控制着“林广茂”和“赵磨鑫”账户的使用

“林广茂”和“赵磨鑫”账户的交易资金来自林广茂,部分账户的下单信息一致,与林广茂使用的电脑和林广茂公司的交易电脑一致。林广茂、赵磨鑫等当事人均称,林广茂实际控制了“林广茂”和“赵磨鑫”账户的使用。关昊高辛2015年年报及2016年相关定期公告显示,林广茂通过赵磨鑫持有关昊高辛的股份。

二是林广茂“关昊·高辛”股票的短期交易

截至2016年2月28日,“林广茂”账户和“赵磨鑫”账户持有“关昊·高辛”87,431,132股,占关昊·高辛股本总额的6.88%。

从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3月17日,在“林广茂”账户购买了3,307,747股“关昊·高辛”。截至2016年9月4日,“林广茂”账户和“赵磨鑫”账户持有“关昊高辛”9078.3869万股,占关昊高辛总股本的7.14%。

2016年9月5日至9月17日,“林广茂”账户卖出“关昊·高辛”12,298,744股,成交额113,846,058.3元。上述卖出行为与之前林广茂买入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小于6个月,构成短期交易行为。

上述事实有证券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上市公司公告文件、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情况描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林广茂作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购买后6个月内出售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此外,2014年4月,林广茂因证券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这个党多次违法,应该从重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林广茂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各方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中国证监会(开户行:中信银行(601998)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直接上缴国库),并将该方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会中止。

“期货狂人”林广茂因短线交易 被广东证监局罚10万元

广东证监局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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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期货狂人”林广茂因短线交易 被广东证监局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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