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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裁定,裁定某一案件已提交本院审理;再审期间,原判决暂缓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原告交通银行(601328)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被告中国银行(601988)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及一审被告和二审被上诉人湖北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拒绝受理该信用证项下的垫款及担保纠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鄂建二民复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6项的规定,向本院提起民事抗诉,抗诉号为259 (20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该案已提交法院审理;二、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据资料显示,中国第一代民营企业家、南德集团前董事长牟,1940年出生于重庆万州。他曾被评为中国“首富”和“第一骗子”。他以300元钱起家,并成功地捐助了三个神话:“以物易物”、“释放俄罗斯卫星”和“把满洲变成北方的香港”。20世纪90年代,牟钟奇用1000辆轻型车换了4架俄罗斯Tu 154飞机,成为当时川航空公司发展的重要基础。
1999年1月7日,牟在上班途中被捕,次日被拘留在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后来,他于2000年因南德集团信用证欺诈案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被判处18年监禁。牟于2016年9月27日出狱。
以下是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18)最高人民抵抗运动第11号
抗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傅生路。
负责人:王亦丰,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
负责人:葛春耀,该分行行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朱家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鄂建二民载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6项的规定,向本院提起民事抗诉,抗诉号为259 (20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首先,本案提交法院审理;
二、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首席裁判高小丽
慎洪雨法官
黄锡武法官
2018年6月22日
助理法官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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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最高法院裁定提审牟其中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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