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324字,读完约3分钟
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消息称,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大集合中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指导意见实施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证监会明确表示,大集合产品标准化后将转换为公募基金或私募股权资产管理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继续稳定运行。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先后设立了400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大型集合产品”),投资者人数不限于200人。自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证监会不断督促行业机构按照公募基金的要求规范大型产品。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实施,进一步对公开发行操作规范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自《指导意见》发布以来,行业组织普遍关注如何将《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应用于大型集合产品。
为落实《指导意见》,回应行业需求,中国证监会制定了本指引。按照有序分类、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大型集体产品标准化发展的标准和程序,并给出了合理的过渡期,对标准化进程没有统一要求。标准化后,大额集合产品将转换为公募基金或私募股权资产管理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继续稳定运行。
具体而言,《指引》指出,自《指引》发布之日起,新投资大型集合产品应符合法定的公共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加强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并按照公共基金相关规定计提风险准备。同时,大盘股资产管理业务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管理好标准公募基金。
根据《指引》,在《指引》发布后,投资者少于200人或净资产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的大盘股产品,应在过渡期内逐步转换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私募股权管理计划,并依法通过备案程序或与其他产品合并、终止产品合同等方式进行监管。证券公司执行本段规定时,应当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同意,保护投资者选择退出大规模产品的权利,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并对相关后续事项做出公平合理的安排。同时,在上述规格完成之前,应控制产品规模。原则上,非现金管理产品不得增加净购买量,现金管理产品不得增加新客户。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在标准化过程中做好相关工作。一是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措施合理、进度明确、稳定有序的大规模产品规格计划,并于2018年底前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二是加强风险控制,制定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应对计划,进行切实可行的压力测试,有效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在大规模产品规范过程中,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的产品持有的低流动性资产和过渡期后尚未到期的资产,在保证公平交易、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完成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必要程序后,允许证券公司通过自有资金购买、与大规模股票产品关联、与股票或新的私募股权管理计划关联等方式妥善处置。四是过渡期结束后,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处置的资产,证券公司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此外,《指引》鼓励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提前完成大规模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化,将大规模产品的管理人员更换为其持有和参与的基金管理公司,并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大集合产品将转为公募基金或私募资管计划
地址:http://www.yccyxh.org/ytxw/112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