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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发表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政府新闻,提高政府事业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政府新闻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及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新闻,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取得,以一定形式记录、保留的新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政府对新闻公开事业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新闻公开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政府新闻公开事业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政府新闻公开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新闻公开事业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进行垂直指导的部门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新闻公开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新闻公开事业制度,指定机关(以下统称政府新闻公开事业机关)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新闻公开的日常事业。

政府新闻公开事业单位的具体作用如下。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新闻公开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新闻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新闻公开指南、政府新闻公开目录及政府新闻公开事业年度报告书。

(四)组织开展公开政府新闻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政府关于新闻公开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新闻的,除了公开为常态、不公开外,应该服从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大体。

第六条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消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影响社会稳定、可能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消息的,必须发表正确的政府消息加以明确。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新闻公开事业,逐步增加政府新闻公开的复印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政府新闻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新闻化管理,加强网络政府新闻公开平台的建设,推进政府新闻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的融合,政府新闻公开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机关的政府新闻公开事业,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行政机关编制的政府新闻由编制该政府新闻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的政府新闻由保留该政府新闻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取得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新闻由制作或最初取得该政府新闻的行政机关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新闻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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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设立的派遣机关、内设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负责与该派遣机关、内设机关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政府报纸的公开事业。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编制的政府新闻由主导编制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的政府新闻公开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新闻与其他机关有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新闻正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新闻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经批准公开。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制定、公布的政府新闻公开指南和政府新闻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新闻公开指南包括政府新闻的分类、组织体系、获取方法和政府新闻公开事业单位的名称、工作地址、工作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网络联系方法等复印件。

政府新闻公开目录包括政府新闻的索引、名称、副本概要、生成日期等副本。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新闻外,政府新闻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采取公开、积极公开政府新闻、按申请公开的方法。

第十四条依法明确国家秘密的政府新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新闻,以及公开后可能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新闻,不公开。

第十五条关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政府新闻,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但是,如果第三者认为公开或行政机关不公正会议会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则同意公开。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新闻包括人事管理、物流管理、内部业务流程等方面的新闻,可以不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程序原稿、协议书、书面请示报告等程序新闻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文件新闻可以不公开。 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应该公开上述消息,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的政府新闻公开审查机构,确定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开的政府新闻。

行政机关不能明确政府消息能否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政府新闻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判断审查本行政机关不公开的政府新闻,根据情况的变化公开可以公开的政府新闻。

第三章自主公开

第十九条对于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了解或者需要公众参加决定的政府消息,行政机关必须积极公开。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积极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新闻。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关设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联系方法、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专业计划、区域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统计新闻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几个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处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结算新闻

(八)行政事业性收款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警报新闻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聘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几个事项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自主公开的其他政府新闻。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新闻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该地方的具体情况,积极发布关于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的政府新闻 乡(镇)人民政府还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积极公开执行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采用情况审查、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劳动、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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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积极公开政府新闻的具体复印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配置,继续积极增加公开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政府新闻发布机制,积极公开的政府新闻通过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广播、电视等渠道公开。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对政府新闻的公开,利用统一的政府新闻公开平台集中发布自主公开的政府新闻。 政府新闻公开平台必须具备新闻检索、浏览、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新闻检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消息。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检查室、资料索取点、新闻公告栏、电子新闻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政府新闻。

行政机关必须立即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积极公开的政府新闻。

第二十六条属于自主公开范围的政府新闻必须在该政府新闻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新闻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第四章根据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自主公开的政府新闻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包括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遣机关、内设机关)相关政府新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整的政府新闻公开申请途径,方便申请人依法申请取得政府新闻。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取得政府新闻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的政府新闻公开事业单位,使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 在确实难以使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新闻公开业者代理填写政府新闻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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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新闻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复印件。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说明、联系方法;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新闻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新闻的形式要求。 包括获取新闻的方法、方法。

第三十条政府报纸公开申请复印件不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解释。 另外,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也不要委托申请人修正,必须证明需要修正的几个事项和合理的修正期限。 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修正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解决该政府的新闻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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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新闻公开申请的时间根据下列规定明确。

(一)申请人当面提出政府新闻公开申请的,以提交日期为收到申请的日期。

(二)申请人用邮寄方法提交政府新闻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为收到申请的日期。 用普通信件等不需要收到的邮寄方法提交政府新闻公开申请时,政府新闻发布商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必须是收到申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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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通过网络渠道或者政府新闻公开事业单位的传真提出政府新闻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收到申请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新闻公开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者的意见。 第三者必须在收到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三者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行政机关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者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非公开可能会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可以作出决定公开,可以书面通知第三者作出决定公开的政府报纸的复印件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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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新闻公开申请,可以当场回答的,应当当场回答。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回答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回答。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必须征得政府新闻公开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同意通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向第三者和其他机关征求意见所需的时间不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计算。

第三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新闻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主导制作的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新闻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机构必须在收到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消息的数量、频率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证明理由。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通知申请人不解决。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回答申请人的,可以明确回答的合理期限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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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对政府的新闻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回答。

(一)申请的公开新闻已经积极公开的,通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新闻的方法、方法。

(二)申请的公开新闻可以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新闻或者通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新闻的方法、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公开的,通知申请人不公开,证明理由。

(四)没有通过检索申请的公开新闻的,通知申请人该政府新闻不存在。

(五)申请的公开消息没有由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通知申请人,证明理由。 可以明确负责公开该政府报纸的行政机关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法。

(六)行政机关回答申请人提出的政府新闻公开申请,申请人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新闻的,通知申请人不重复解决。

(七)申请的公开新闻是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新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新闻获取有特别规定的,通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新闻包括不应该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新闻的复印件,但可以区别解决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新闻复印件,对不公开的复印件证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消息必须是制作或者获得的政府消息。 除根据本条例第37条的规定可以区别解决外,行政机关有必要加工、拆卸现有政府报纸的,行政机关可以不提供。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新闻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通报等活动时,行政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新闻公开申请解决,并且可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复印件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公报、报纸、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通知获取方法。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根据申请公开政府新闻,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及行政机关保留政府新闻现实的情况,明确提供政府新闻的具体形式。 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新闻,可以威胁政府新闻运营商的安全,如果公开价格过高,可以安排申请人以电子数据或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或者调查和抄袭相关政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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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表明行政机关提供的其本身相关的政府新闻记录不正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 有权订正的行政机关审查属实的,应当订正通知申请人。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发解决有权修改的行政机关,通知申请人,或者通知申请人提交给有权修改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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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根据申请提供政府消息,不收取费用。 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新闻的数量、频率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新闻解决费。

行政机关收取新闻解决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新闻公开事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申请公开政府新闻的公民有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其提供必要的援助。

第四十四条许多申请人就同一政府新闻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新闻可以公开,行政机关可以进入自主公开的范围。

对于行政机关根据申请公开的政府新闻,申请人认为与公众利益调整相关,需要公众广泛了解或者需要公众参加决定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其新闻纳入自主公开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公开申请登记、审查、处理、答复、归档的就业制度,加强就业规范。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政府新闻公开事业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审查和评议政府新闻公开事业。

第四十七条政府新闻公开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新闻公开事业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没有按照要求开展政府新闻公开事业的,应当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有必要对负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权利机关提出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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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要求积极公开政府新闻,或者对政府新闻的公开申请未经依法回答解决的,可以提交政府新闻公开事业主管部门。 政府新闻公开事业的主管部门核实事实的,应该促使修改或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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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政府新闻公开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新闻公开事业者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新闻公开事业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年度政府新闻公开事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新闻公开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发表本级政府上年度政府新闻公开事业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政府新闻公开事业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复印件。

(一)行政机关自行公开政府新闻的;

(二)行政机关接收和解决政府新闻公开申请的

(三)因政府新闻公开事业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四)政府新闻公开事业存在的第一个问题和改善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新闻公开事业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事业审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新闻公开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新闻公开事业年度报告书统一格式并及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新闻公开事业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新闻公开事业主管部门投诉、通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建立健全的政府新闻公开关系制度、机制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不履行政府的新闻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新闻复印件、政府新闻公开指南以及政府新闻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具有管理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功能的组织公开政府消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与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人民大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创建和获取的消息,并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 全国政府新闻公开事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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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没有公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创建、获得的消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受到申诉的部分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年5月15日起施行。

来源:烟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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