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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7号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地址:烟台市草坪区。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78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峰,局长。

第三人:李某,男,汉族,地址:山东省海阳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制作的烟公芝(凤)不处罚决定书〔〕13号《不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年3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现在审理结束了。

申请人要求撤销烟公芝(凤)不处罚决定书〔〕13号《不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申请人有第三者向申请人索取被他人(支付宝( Alipay ) )敲诈的巨款的证据,不敢报警,但由于家人和孩子的安全,对申请人的妻子王某和申请人进行了5个月以上的恐吓、胁迫、迫害,王某无力地向第三者傀儡

二、年11月26日申请人二次通报后,第三人开始强迫王某强迫申请人进行变态敲诈勒索,接着带王某去申请人单位要钱,打碎申请人的车玻璃,然后第三人在幕后从申请人小区向王某开车。 目的都是给申请人钱和第三个人。

三、年1月27日9点30分左右,第三人不顾现在肺炎疫情严重,不考虑故意牺牲,不戴口罩拉着王某外出,强迫申请人付钱。

四、年1月27日12点37分,申请人先打开手机,拍摄新大陆小区的出入口是否关闭。 这时,车牌吕fv903p第三人白色别克·威兰轿车进入小区进入视频画面,申请人去查看妻子王某是否还在车里。 而且申请人的手机摄像头总是拍王某,第三个人没有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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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不要命令孩子死活。 申请人看到王某没有带口罩非常生气,但申请人放下刚拿米的瓶子,没有做任何违法行为。

之后,申请人拥抱抽烟离开超市的王某来到车的左后门,第三个人摔了一半左前门玻璃一直在用手机追申请人。 因为生气,我把王某推了几次车。 第三个人在车里给申请人拍侵权视频,拿起第三个手机阻止他的侵权行为。 之后,第三人拼命跳出啤酒瓶加害申请人,申请人为了自卫推第三人,打、踢,第三人拿着啤酒瓶追击申请人,在路上摇瓶子击中申请人的左肘:然后拿着瓶子从车左侧再次冲向申请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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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申请人在凤凰台派出所3名警察的陪同下到烟台山医院南院进行检查,ct检查发现刘某右臂小多边骨裂离骨折,右臂三角骨相邻关节囊肿。 后来,他送我去了拘留所。

也可以从现场的监控录像中可靠地看到。

第一、三人手持酒瓶进行追击,申请人徒手进行自卫。

2 .第一次追击时,楚路面上第三个人挥动瓶子打申请人的左肘。

3.2次追击时,第三人在车辆左侧停止后,拿着瓶子冲进人行横道想再次追击申请人,为了避免追击导致申请人后退,打倒了右手腕骨折。

五、申请人于年2月12日在风凤凰台派出所制作通报笔录时,确定表明:

1 .违法行为者的第三人没有考虑回避,尽管现在肺炎的流行很严重,从海阳跑到申请人的小区,而且不戴口罩拉王某外出三个多小时,故意寻找牺牲。

2、申请人看到王某没有带口罩非常生气,但申请人放下刚举起的瓶子,不会拿着凶器违法行为。

3 .在楚路面只追击一次时,第三人挥动酒瓶打申请人的左肘。 那天晚上,拘留所的申请人从柜子里拿出被子时,左肘明显感到疼痛。 现在左肘还是隐隐作痛。 并不是《行政不处罚决策书》中的“第三人与刘某没有身体接触”。

4 .在人行横道上二次追击时,第三个人从车辆左侧拿着酒瓶冲进人行横道,试图向申请人再次追击,因此为了避免追击,申请人后退,右手腕骨折是因果关系,在《行政不处罚决定书》中说的“刘某与第三人对峙时,

5 .另外,申请人没有报告“殴打中右手腕部被第三者骨折”。 经常强调的是,第三个人避开拿着瓶子的追击倒下骨折了。

综上所述,第三人牺牲和手持凶器追赶打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了。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必要的刑事处罚。

据被申请人透露,第三者在追赶申请人的过程中没有接触,申请人受伤是在后退过程中触摸右手造成的,这个事实很明显,公安机关依法对第三者做出的不处罚决定,结果是恰当的。

看了调查咨询和现场监视录像,去年1月27日12点左右,申请人在芝草区滇路新大陆花园门口发现妻子王某坐第三辆车环顾四周,拍照。 之后,妻子从第三人下车进入超市,有申请人在门口等、打电话、举起空瓶子等放下的剧本。 后王某离开超市时,申请人拦住打算坐第三辆轿车的王某殴打,后申请人伸出手抢走在车内录制的第三个手机,第三个人下车要求手机时被申请人打脸,第三个人拿着瓶子追申请人。 申请人跑僵后,第三人再次靠近特酒瓶谴责申请人,申请人后退被路边的石腿绊倒,右手受伤。 那天晚上申请人殴打别人接受行政拘留检查时发现了右手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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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多边骨裂离骨折。

根据咨询,第三人承认拿着瓶子追逐申请人,但否认用瓶子击中申请人。 民警报咨询了申请人,申请人的笔录也确认了第三个人没有击中他。

综上所述,申请人被怀疑妻子王某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先打王某,第三者拿着酒瓶追赶,申请人后退摔倒,触摸右手受伤,双方无异议。 这与监视器录像显示事实一致,与申请人就诊检查的受伤部位一致。 被申请人对第三者作出不解决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合适。 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法律没有依据,其复议要求不应该支持。 因此,要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烟公芝(凤)不处罚决定书[] 13号《不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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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没有提出任何答辩意见。

据审理,去年1月27日12点左右,只有芝草区楚路烟打开超市入口,申请人因小事与王某、第三者争吵,殴打王某。 在与第三人僵直的过程中,申请人后退被路边的石脚绊倒,右手受伤。 每三个人平均报警。 被申请人的民警在被警察接见后,迅速赶到现场,依法将申请人、王某、第三者带到被申请人凤凰台派出所接受调查,冒烟及时调查超市的现有监视并找回住所。 调查结果决定被申请人不对第三者进行行政处罚。 年2月20日,根据烟公芝(凤)不处罚决定书〔〕 13号《不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因小事殴打王某、李某两人,殴打中刘某右手颈部被李某骨折。 经过调查,现场监视,去年1月27日刘某确实打过李某,李某拿着酒瓶反击,但李某没有和刘某身体接触。 刘某和李某对峙时,在刘某后退的过程中,自己被后面的石桩绊倒并被右手支撑,在医院检查了刘某右臂的小多边骨裂离骨折。 以上事实有刘某通报笔录、李某笔录、现场监视录像等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决定不进行行政处罚。 》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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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从去年1月27日13点50分到去年1月27日14点30分,被申请人在第三人的询问单上说:“刘某看到的话,通过窗户抢走了我的手机,所以我下车去找刘某。 结果,他用拳头在我嘴里打了一拳,同时在我的意思是,我很容易就把瓶子带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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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从年1月27日14点05分到年1月27日15点00分,在被申请人的询问单上写着“李某下车去烟开超市门口的右侧捡起酒瓶,我马上用右手按李某的右脸,用右手打他的左脸,用右脚踢他的胸部,李某

另外,从去年1月27日13点40分到去年1月27日14点10分,被申请人在王某询问的笔录中写道:“李某没有打刘某。 他拿着酒瓶想赶走刘某”的陈述。

最后,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烟开超市入口监视录像,在申请人与第三者僵持期间,申请人后退,被路边的石头绊倒,右手受伤,在这个过程中,申请人与第三者没有身体接触。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制作的《行政不处罚决定书》是否合适。 根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者、王某的访谈、现场监视录像等证据,不能证明第三者实施了殴打第三者的行为,在申请人右手腕小的多边骨裂骨折系的申请人与第三者僵持的过程中,申请人后退 被申请人核实后,按照程序编制的《行政不处罚决定书》并非不当。 申请人说:“为了避免追击,申请人后退,右臂骨折,对寻找第三名受害者或拿着凶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本机构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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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制作的烟公芝(凤)不处罚决定书〔〕13号《不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者对本决定不服的话,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烟台市草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年4月23日

来源:烟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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