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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公安局通知

为彻底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传播,严厉惩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疫情处置指挥部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20年1月21日起,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吸烟者、从省外返回吸烟者、与确诊和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者、疫情严重者尚未申报登记的,应在2月6日24: 00前向所在单位、村委会和社区申报登记,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在24小时内申报登记。登记后,根据社区防控要求,采取入户隔离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等措施。凡有发热、疲劳、干咳等不适症状者,应在24小时内主动向单位、村委会和社区报告并登记。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不按上述要求申报登记或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等措施,明知自己患有或应当知道自己可能患有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而故意或让他人感染,从而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烟台市公安局发布重要通知(2月5日)

第二,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闯入防疫检查站、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救护车、警车、防疫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三、辱骂、侮辱、伤害医务人员,砸烂、破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闹事,悬挂横幅、堵塞通道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依乱本单位秩序,寻衅滋事等。依法应当从重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合格医疗器械、假面具等预防和保护产品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涉嫌违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废弃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依照环境污染罪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6.恶意编造疫情等虚假信息,或者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捏造、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的法律,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七、利用防疫控制,殴打、追逐、拦截、随意侮辱他人、强迫、任意损毁或者哄抢、骗取公私财物的,依照相应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单位、出租屋业主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涉及疫情的重点人员不报告,任其危害公共安全,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疫指挥部要求的其他防疫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应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九、非法猎捕、捕杀、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相应行为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十、有其他妨碍或者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的犯罪线索,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我在此宣布。

烟台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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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烟台市公安局发布重要通知(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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