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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7月1日起实施,规定普通住宅交付使用超过6个月的,应减免原物业的公共服务费;储藏室和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无标记的费用。如果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他们将被列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费应当减免
《办法》规定,普通住宅物业前期公共服务收费由政府引导,其他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因服务成本发生变化,需要在前期调整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披露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并征得专有面积占建筑总面积一半以上、业主总数一半以上的业主的书面同意。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配套设施、设备、道路、绿化环境达不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免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补偿。
储藏室和车库不包括在物业服务收费区内
普通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收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普通住宅建筑的库房、车库不计入物业公共服务收费范围,但设计用途变更为居住的除外。房屋、车库、库房依法设计用于餐饮、培训等经营的,应当经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物业公共服务费参照营业场所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经物业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前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但提前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普通住宅空超过6个月的,物业费应减免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普通房屋交付使用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减免前期物业的公共服务费;办理手续空购房,具体减免比例由市、县(市、区)政府物价部门会同房产部门规定,但最高收费不得超过60%。其他物业交付空超过6个月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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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2018年,新的《烟台市物业管理条例》于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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