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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棚户区改造的范围
在牟平区建成区和马洋岛(建成区以规划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本意见适用于已纳入省级棚户区改造计划且符合棚改政策贷款条件的村庄。
二、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办法
1 .棚户区改造和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也就是说,房屋拆迁的总补偿价格是通过货币补偿来计算的,那么总补偿价格就相当于购买凭证。被拆迁人使用购买凭证在政府购买的房屋库中购买安置用房。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总价=确定的补偿面积×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单价+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奖励费和装修补助费。其他人不会得到补偿。
2 .棚户区改造、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根据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纪要(2013年第29号)的有关规定,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拆迁房屋属于村集体,用作村委会办公用房的,可就近(或在新建小区内)调换办公用房,差额部分可按评估值结算。
三、棚户区改造拆迁住宅房屋货币化补偿单价
棚户区改造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单价按以下方式确定(具体根据另行制定的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整体采购工作计划):
1 .由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在离被拆除房屋最近的区域,通过招标方式集中采购安置用房。
2.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单价以就近集中购买的拆迁房屋的加权平均单价为准,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面积的确定
1.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的普通平房,补偿面积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有效宅基地面积的1:1比例确定(由土地部门确定)。
2.对于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的二至三层住宅,补偿面积按土地登记的宅基地面积(须经国土部门认可)和房产证载明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须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可)之和按1:1的比例确定。
3.三层以上的住宅楼,补偿面积按房地产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建筑面积的1:1.1比例确定(须经产权管理部门确认)。
4.无产权证,但在1992年规划部门的地形图上存在的住宅房屋,应视为持证房屋,补偿面积按土地部门登记的宅基地面积的1:1比例确定(以土地部门确认为准)。
5.如无产权证,2007年10月国土部门测绘的数字导航空影像地图上标明的用于进行全国土地调查的住宅(不含1992年已有建筑)将作为生产经营用房,按建筑安装费用予以补偿。根据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纪要(2013年第29号)的有关规定。
6.被拆除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按土地证载明的有效宅基地面积确定的,房屋和庭院的附属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再给予补偿。
五、棚户区改造和拆除住宅房屋拆迁补贴和奖励
1.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为每户1000元。如果需要周转过渡,搬迁费应计算两次。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有效面积)每月15元/㎡的标准。
如果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购买现有房屋,他将得到3个月的补贴。如果您选择支付房款或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重建安置房,过渡期应从自搬迁腾空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加3个月。
3.奖励费:如房屋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将给予搬迁奖励费。根据被征收人的房屋产权证,奖励费标准为每证10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4.装修补贴:每套拆迁房屋产权证按2万元标准补贴。
5.将住宅建筑作为营业用房的,按实际经营用房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贴。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自营业以来有纳税记录,不欠税);②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③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6.如果镇街在指挥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村或全区搬迁任务,将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作为镇街工棚搬迁和临时工作的费用。
本意见涉及棚户区改造和拆迁安置房整体采购工作计划和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配套文件另行制定。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各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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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烟台市牟平区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标准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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