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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2017年6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比去年有所提高。
具体标准如下:
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810元、1640元和1470元(去年分别为1710元、1550元和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分别调整为18.1元、16.4元和14.7元,平均增长5.8%;
2017年,企业员工的货币工资增长率上线为12%,基线为7.5%,下线为3%。基线和上线分别比去年下降了0.5和1个百分点,而下线与去年持平。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是什么?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从业人员及其家属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情况等六个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既要考虑单位在已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又要充分考虑兼职人员和专职人员在工作稳定性、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差异。
最低工资,企业真的可以按照这个标准支付工资吗?
山东省人民社会福利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最低工资标准不是工资支付标准,企业为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不具备支付正常工资的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
确需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山东省历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山东省将最低工资提高到1810元的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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