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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检察机关纠正了福建省福州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虞照见义勇为案的处理,认定虞照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经审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原不起诉决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遂责成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并于3月1日作出无罪不起诉虞照的正当防卫决定。

3月1日,检察机关纠正了福建省福州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虞照见义勇为案的处理,认定虞照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检察机关两次决定不起诉同一案件?两个不起诉的决定有什么区别?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检察院院长张志杰。

问:最近,“虞照案”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检察机关两次决定不起诉同一案件。请告诉我们这个案件的起因和经过。

答:虞照一案已于2018年12月27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济南分局立案侦查。12月29日,福州市公安局济南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虞照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济南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福州市济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福州市济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因为受害人李华正在医院接受手术,伤情不明。同日,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释放了虞照。2月20日,公安机关将虞照移送福州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月21日,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过度辩护为由,作出不起诉虞照的决定,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示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原不起诉决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遂责成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并于3月1日作出无罪不起诉虞照的正当防卫决定。

检察机关:赵宇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问:请介绍案件的主要事实。

答:李华和邹某(女,27岁)认识,但不太了解。2018年12月26日23点左右,他们一起吃过饭后,打车去了邹某住的福州市济南区的一栋公寓楼。他们在室内吵了一架,然后李华被邹某锁在了门外。李华破门而入,殴打邹某,引来邻居围观。暂时留在楼上的未被起诉人赵宇文下楼查看时,看见李华将邹某按在墙上,并打了他的头,即上前一步,从后面拉住李华,将李华摔倒在地。李华起床后,他想打虞照,威胁要叫人“杀了你”。虞照立即把李华推到地上,踩在李华的腹部,拿起凳子使劲砸李华。邹劝阻了他,然后离开了现场。经法医鉴定,李华的腹部横结肠破裂,伤势严重;邹的面部软组织挫伤是轻伤。

检察机关:赵宇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问:为什么最初不起诉的决定在法律适用上有错误?

答:福州市金安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过度辩护为由,对虞照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次不起诉虞照,是根据本规定作出的。这种不起诉通常被称为相对不起诉。虽然认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仍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但由于防卫过当和情节轻微,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重新审查事实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后,认为虞照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次针对虞照的是一个无罪的不起诉决定,这通常被称为法定不起诉。

检察机关:赵宇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问:确定虞照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主要原因如下:

1.虞照的行为符合自卫的要求。《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制止非法侵害并对非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李华强行踢开他人家门,将邹摁在墙上,用手机打邹的头部,其行为是“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本案中,虞照出面制止李华殴打他人,目的是阻止李华继续殴打邹某,其行为是正当的、防御性的,属于“保护他人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

检察机关:赵宇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虞照的防御行为显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不应适用于这种情况。首先,从辩护行为来看,在制止李华持续违法侵权的过程中,赵宇总是赤手空拳与李华扭打空拳头。其实施的具体行为只是为了防止和防止李华掉在地上,匆忙踩在李华身上。第二,从行为目的上看,虞照在阻止李华打人的过程中与李华扭打是一个完整而连续的过程,整个过程的目的都是为了制止非法侵权。李华倒在地上后,他仍然用言语威胁,邹某仍然面临再次被李华殴打的真正危险。虞照在当时环境下踩李华脚的行为应被视为在“必要限度”之内。

检察机关:赵宇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问:承认虞照的合法防卫有什么意义?

答:从以下几个方面确认虞照的正当防卫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推进法治建设,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虞照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促进社会诚信。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实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案过程,使司法活动既符合法律规范,又符合道德规范;它不仅维护公平正义,而且弘扬美德和善行,最终实现“法、理、情”的统一。

二是回应社会关注,体现司法责任。虞照案受到公众舆论的高度关注,反映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检察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新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时纠正错误的司法结论,体现了实事求是、纠正错误的精神,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是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明确正当防卫与过度防卫的界限。由于法律规定了比较原则,实践中很难把握正当防卫的标准,司法实践中也不时出现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18年12月发布了第十二批关于正当防卫问题的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与案件形式中过度防卫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这一次,检察机关撤销了原虞照案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作出了不起诉的法律决定,同时参照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同时,该案已由过度防卫转为正当防卫,执法标准进一步明确,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借鉴,可以说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检察机关:赵宇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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