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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赤峰5月24日综合报道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消息,近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对原赤峰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东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了立案审查和查处。
经过调查,王东伟丧失了理想信念,背离了自己的宗旨,对党不忠、不诚实,在组织谈话和写信时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有关问题;以公权力为工具谋取利益,利用职权为亲属安排工作,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多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和下属的馈赠,骗取财政资金购买家庭用车,报销个人违规应支付的费用,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
王东伟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构成违法失职,涉嫌职务犯罪,应当严肃处理。王东伟主动投案,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事发后通过所有亲属归还赃物,并真诚忏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王东伟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收取他们的非法收入;涉嫌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王东伟简历
王东伟,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7年1月参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7年1月至1995年8月,怡化集团车间技术员、厂长、副总经理;
1995年8月至1997年11月,任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副旗手;
1997年11月至2000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副旗长;
2000年2月至2004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党组书记、局长(600295,诊断单元);
2004年9月至2006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党委书记、经济委员会主任;
2006年11月至2010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党委副书记、政府负责人;
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委员会书记;
2011年8月至2014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市委常委、伊金霍洛旗旗旗委员会书记;
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委员会委员、副主任;
2016年7月,赤峰市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书记。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赤峰市委原副书记王东伟被"双开" 骗取财政资金购买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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