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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官方网站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认定,原江苏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刘金星(副科级)涉嫌贪污、受贿、侵占,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告知被告人刘金星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刘金星于2005年至2010年利用其江苏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山多娇公司总经理、苏烟电影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职务,贪污受贿。以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数额巨大的;2007年8月,被告刘金星利用其在江苏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所形成的便利,通过境外员工的行为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金额巨大;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金星利用其担任红楼盟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以及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职务,采取先指令员工向公司借款,再进行虚假结算或签订虚假协议等方式。非法占有了公司的巨额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他应被追究贪污、贿赂和侵占的刑事责任。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刘金星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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