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321字,读完约18分钟
今天上午,安邦集团前董事长吴晓辉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使得一直关注事件进展的小股东们“措手不及”。此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上直播了审判!全天共播出了29轮庭审。就像在现场看微博一样!
作为近年来知名的上市公司,安邦保险前董事长吴晓辉的现场庭审很快吸引了围观者。网民在评论区称赞了审判的公开性,认为现场审判是司法信任的体现,有利于公众监督。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微信被转发了2700多次,评论超过2200条。下图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的最后一次广播。
法庭上的直接攻击
法庭调查:公诉人指控吴晓辉“非法集资、利用职务之便”提供证据和证人证言。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公诉人举证,吴晓辉和辩护人质证。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
吴晓辉做了最后的陈述,深深地反省、了解和忏悔。
法院宣布了一项选择性判决。
一、被告人吴小慧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有非法集资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被告人吴晓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产,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人,吴晓辉,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原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原中国银监会工作人员,
观众:50余人,包括NPC代表、媒体记者、各界人士以及被告人吴晓辉的部分家属。
视频中出现的目击者包括吴小慧的姐姐吴某和安邦保险集团的高管。
2011年,被告吴晓辉隐瞒了工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即吴晓辉个人拥有并实际控制的公司。他通过实业公司持有安邦财产保险和安邦集团后,指示安邦财产保险作为融资平台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指示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传单等申请材料,骗取中国保监会销售许可并向社会募集资金。
2011年7月,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额超过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规模后,安邦集团和安邦财产保险两次增资,超额募集资金,弥补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迅速扩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投资型保险产品已销售1056万余人,超批准规模募集资金7238.67亿元,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晓辉实际控制的实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偿还债务和个人挥霍。事件发生时,实际诈骗金额为652.48亿元。
2007年1月,被告吴晓辉利用其担任安邦财产保险副董事长的职务,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指示公司高管将30亿元的保费资金转移至吴晓辉实际控制的实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晓辉实际控制的工业公司拖欠的项目资金及利息,其余7500万元存入吴晓辉实际控制的工业公司。
2011年6月,被告吴晓辉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指使他人将70亿元的溢价款以不记账的方式转移至吴晓辉实际控制的实业公司。其中,吴晓辉实际控制的工业公司自有资金69亿元,用于安邦财产保险增资,其余1亿元存入吴晓辉实际控制的工业公司。
公诉人和辩护人就本案的指控事实向被告人吴晓辉进行了询问。
吴晓辉:他反对指控的事实和指控,说他不知道法律,不知道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吴晓辉对这些指控的主要回应如下:
——承认控股工业公司投资安邦财产保险和安邦集团,但否认担任安邦财产保险副董事长;
——承认在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过程中,我收到了中国保监会的监管函,禁止超规模销售,但我个人的理解并没有超出规模。
——吴晓辉要么没有正面回答,要么部分否认了与起诉事实有关的其他问题。
在审判调查阶段,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分为四个部分:主体情况、集资诈骗事实、职业事实和综合证据。
证据1:安邦财产保险及安邦集团工商注册成立及变更的证明文件、中国保监会的相关批复及吴晓辉的立场。
证明:安邦财产保险成立于2004年。公司成立时,在最初的7名股东中,有6家工业公司实际由吴晓辉控制。吴晓辉曾担任安邦财产保险的董事兼执行副主席。2011年,安邦财产保险更名为安邦集团。2013年,吴晓辉被任命为安邦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2014年3月和12月,包括吴晓辉控股的中国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30多家工业企业先后两次向安邦集团投资180亿元和319亿元。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为619亿元,吴晓辉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持股比例达到98.22%。
吴晓辉:我不是安邦筹备小组的组长;他曾是安邦财产保险的董事和安邦集团的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作为主席,他保留了否决权。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吴晓辉的观点外,他还指出原安邦财产保险、新安邦财产保险和安邦集团都是依法成立的。
证据二:公诉人播放了安邦集团几位前高管和吴小慧的妹妹吴某的证词视频,并出示了证人证言。宣读或出示了安邦集团其他高管及员工、工业公司高管、员工及名义股东等100余人的书面证言,并出示了工商质询材料、工业公司名录、司法鉴定意见等书证。
证据:200多家实业公司由吴晓辉个人所有和控制,其中38家通过2011年6月和2014年6月的两次增资,绝对控制了安邦集团和安邦财产保险。子公司。吴晓辉以安邦财产保险为融资平台,采取明、暗两条线管理安邦公司和实业公司的方式,控制核心财务人员,开辟安邦保费资金与实业公司之间的转移渠道,为安邦保费资金向实业公司转移做好充分准备。
吴某的证词还证实,吴晓辉安排他在一家工业公司工作,帮助创办和管理一家工业公司;吴晓辉多次借用村民或亲戚的身份证,要求他在空壳牌公司注册一大批工业公司,其中一些被用来增加资本和投资安邦。
吴晓辉:他不是一些工业公司的前股东,他不知道有这么多工业公司。辩护人除了同意被告吴晓辉的意见外,还提出在安邦财产保险之前成立了一些工业公司;一些相关证人在工业公司成立后进入该工业公司。他们不清楚工业公司的成立,相关的证词是推断出来的。
证据3:宣读安邦集团、安邦财产保险、工业企业高管及员工等30余人的证言,并出示截屏、会计凭证、银行流程、资金使用申请表、中国保监会行政确认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
进一步证实被告吴晓辉通过隐瞒工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工业公司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和安邦财产保险的事实以及明暗两条线的管理模式,达到了向工业公司转移保费的目的。
吴晓辉:证人证言、行政确认函和司法鉴定意见均不真实。他们没有转移资金,而增资是真正的自有资金。
辩护人:除了同意被告吴晓辉的意见外,他还指出向工业企业转移资金是资金的正常使用。
证据4:安邦集团及工业公司高管及员工的证词
证据:2017年3月,被告吴晓辉在得知警方开始调查安邦集团后,指示多名高管和关键员工逃离或请假,以逃避调查、更换电脑和手机、删除“邦邦”审批系统、清理电子邮件、销毁数据和工作记录等。,进行对质调查,隐瞒和掩盖犯罪事实。
吴晓辉:他没有逃避监管和面对审查。
辩护人:除了同意被告吴晓辉的观点外,我还认为该组的证据与所指控的事实无关。
在出示第一部分证据后,公诉人解释了被告人吴晓辉和辩护人的意见,称相关证人证言客观上恢复了被告人吴晓辉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产保险以及涉案的200多家工业企业,并以明、暗两条线管理,通过核心财务人员直接转移保费资金的事实。相关证人证词可与书面证据相互验证。吴晓辉副董事长的职务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和证人证言。是否报保监会审批不会影响吴晓辉在安邦的实际职位。
证据1:安邦财产保险高管视频证言、安邦财产保险高管及员工、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等20余人的证言、批准材料、申请表、培训课件、绩效奖励实施情况等书面证据、会议纪要、中国保监会复函、中国保监会质询函、监管函、行政确认函等,以及电子数据和司法鉴定意见。
证据:吴晓辉指示安邦财产保险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在超出批准的规模后,中国保监会多次责令安邦财产保险进行整改。吴晓辉未按要求整改,无视监管要求,仍下达超大规模销售目标,建立配套考核机制,要求安邦财险继续扩大销售规模。
吴晓辉:销售额度是动态的,相关证人证言不真实。
辩护人:除了同意被告吴晓辉的观点外,他还反对证据的关联性,认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安排中可能存在违规行为。
证据2:安邦财产保险及安邦集团高管的证词视频、安邦财产保险、安邦集团高管及员工的证词、安邦保险历年投资资产负债表等文件证据、中国保监会行政确认函、保险合同样本、宣传材料及司法鉴定意见。
证据:为了扩大保费融资规模,吴晓辉采取了两种欺诈手段,即以超募资金增资、隐瞒保费、修改利润、调整数据、披露虚假信息和不断向公众进行虚假宣传。
吴晓辉:安邦财产保险和安邦集团没有隐瞒事实,也没有做虚假宣传。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吴晓辉的意见外,他还指出被告吴晓辉的行为仅违反监管要求,并未欺骗保险客户。安邦集团的财务状况应以实际经营状况为准。
原告回应:本案证据可以证明新安邦财产保险承担了原安邦财产保险的业务,新安邦财产保险的业务数据隐藏在安邦集团内部,尚未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安邦财产保险、安邦集团过度筹资增资以及在安邦官方网站上发布虚假财务数据都是对公众的虚假宣传。
证据3:安邦集团、安邦财产保险实业公司董事、高管及员工的证言,董事会决议、增资审批、股权转让协议、售后回购协议等文件证据,资产管理合同、微信审批截图、资金划拨审批表、会计凭证、行政确认函等司法鉴定意见。
证明:吴晓辉通过虚假投资和分红,将1601亿元以上的溢价款转移到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实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和偿还债务,事发时实际拿走652.48亿元。相关证据还证明,被告吴晓辉以股权投资的名义分别募集了180亿元和319亿元,然后层层划转,最后作为自有资金进入31家工业企业,转入安邦资本账户进行增资。
公诉人还出示了证据,证明被告吴晓辉的集资诈骗是基于自己的意愿和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
吴晓辉:上述证据不真实,项目投资、注册资本、股权交易均真实合法。
辩护人指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资金的流向,这与集资诈骗的事实无关,但最多是非法使用资金。
公诉机关: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吴晓辉将超额募集的保费资金作为自有资金转入工业公司,用于增加安邦财产保险和安邦集团,并未将保费资金用于相应项目。截至事件发生时,该工业公司仍有超过652亿元人民币未归还安邦财产保险。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证据1:安邦集团高管的视频证言、安邦集团高管及员工、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员工的证言、投资协议的书面证据、会计凭证、往来票据及其他司法鉴定意见。
证据:吴晓辉指使他人将原安邦财产保险费30亿元转让给实业公司,并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偿还欠浙江省公路局的债务。随后,他指示他人在承兑前以虚假支付保费的形式收取保费,填补了30亿元的资金缺口以及该工业公司未用自有资金偿还30亿元保费的事实。
吴晓辉:安邦财产保险和安邦集团已获30亿元返还。
辩护人:30亿元是安邦集团、安邦财产保险和实业公司的部分资金流转,但被告吴晓辉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实际占有。
证据2:安邦集团、安邦财产保险实业公司高管及员工的证言,批准变更注册资本、临时股东会决议、增资扩股方案、验资报告、财务资料、项目协议、付款通知、行政确认函等文件证据,以及司法鉴定意见。
证据:吴晓辉指使他人将原安邦财产保险公司的70亿元保费转移给实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通过多层次的转移,五家用于个人控制的实业公司增加了原安邦财产保险的资本,在资金缺口后被虚假列入在建项目,以及五家实业公司未用自有资金偿还70亿元保费的事实。
吴晓辉:70亿元用于购买房地产。
辩护人:70亿元也是安邦集团、安邦财产保险和实业公司的一部分资金,但被告吴晓辉及其个人公司不拥有。
公诉机关:相关证据证实,吴晓辉实际控制的公司占用了30亿元和70亿元,这两笔资金均来自安邦的保费;安邦的资金缺口很大;经过渗透,即逐层追溯资金的来源和去向,这两笔资金实际上并没有投资于相关项目,而是用于工业企业偿还债务、增资和安邦财产保险。
综合证据:包括事件、管辖指定书、财产冻结扣押、中国保监会依法接管安邦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告。
吴晓辉:我对这组证据没有意见
辩护人:中国保监会的公告只是证明了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
检察官提供了证据。
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601988))派人对行政确认函中的有关问题及本案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作了如下说明:
原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被告吴晓辉利用保费收入进行巨额虚假注资,隐瞒股权关系,实际控制安邦集团;擅自超卖投资性业务,骗取许可,隐瞒业务编制虚假报告;向个人控制的空空壳产业公司隐瞒和转移巨额保险资金;继续向公众和监管机构披露和提交虚假信件。上述违法行为均经查证属实,严重违反了《保险法》、《会计法》、《行政许可法》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章制度。安邦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保险市场和国家金融秩序。
原银监会工作人员:被告吴晓辉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明对象集资,将本金和利息返还过去,并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特点。
法庭辩论
1
前一单轮
检察官的意见:
1吴晓辉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
首先,吴晓桢的行为是非法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范围内经营。吴晓辉指示安邦财产保险超出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吸收公众资金,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非法集资行为。其次,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吴晓辉利用安邦财产保险虚构的偿付能力和利润等欺诈手段,隐瞒保费收入和资金的真实去向,不断向公众提供虚假财务报表。
最后,吴晓辉以投资为幌子,将非法吸收的公款非法转移到个人实际控制的实业公司。吴晓辉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吴晓辉指示安邦财产保险超越核定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非法吸收公款,通过虚假投资、虚假分红、虚假记账或不记账等方式,将超额募集的保费资金1601.07亿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人产业公司,实际诈骗金额652.48亿元。根据司法解释,吴晓辉构成了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量极其庞大。
2 .吴小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吴晓辉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数额巨大。
被告吴晓辉利用其担任安邦财产保险原董事、副董事长的职务,全面负责安邦财产保险的财务管理。他两次动用单位资金100亿元,为一大批个人控股的工业企业偿还安邦财产保险的债务和增资,实际占用了单位资金,构成职业侵占罪。
3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吴晓辉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及保险投资者资金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背离保险业保护宗旨,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在本案中,保险投资者并未发生实际损失,因为中国保监会及时接管了安邦集团和安邦财产保险,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和保险投资者利益损失。
4.本案的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及警示意义
被告人吴晓辉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侵占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以数罪并罚。
事件发生后,吴晓辉总是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找各种借口,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
2
第二轮:防守
吴晓辉:他说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他委托了一名辩护人进行辩护。
辩护人:吴晓辉、安邦非法使用保险资金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风险。但是,起诉吴晓辉集资诈骗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也不够清楚。吴小慧没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安邦破产,也没有保险让人们报告损失。有案可查的证据只能证明吴晓辉、安邦存在过度集资、流动资金注入、向工业企业转移投资资金、虚假财务报表等违法行为。吴晓辉的行为不足以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3
第三轮:公诉人的辩护
根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答复说:
档案证据足以证明该工业公司实际上为被告吴晓辉所拥有和控制。
吴晓辉利用溢价清偿债务并投资于个别公司,其客观行为是以溢价为己有。在过去的十年里,他不断地用新的东西替换旧的东西,并且从来没有用工业公司自己的资金来归还。显然,他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还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集资诈骗罪和侵占罪的事实。
被告关于资金用于真实投资的抗辩已被证据推翻,相关资金已被被告实际占用,该投资只是一个掩盖犯罪事实的假名。
辩护人关于没有受害者和投资者没有损失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安邦财产保险的大部分资产都是投资者的保费。吴晓辉的行为导致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引发了实际风险。受害者是保险投资者,由于中国保监会接管,投资者的损失得以避免。安邦集团和安邦财产保险没有正常的公司治理模式。吴晓辉的非法集资行为是安邦财产保险出于个人意愿为个人利益而实施的,应认定为个人集资诈骗罪。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吴晓辉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深刻的反省、自责和深深的自责,感谢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和挽救,并请求从轻处罚。
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根据审判中发现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评议和宣判。
尽管吴晓辉的案件是在选举的基础上宣布的,但非法集资和非法占有的话题一直在法律界讨论。
公诉人认为,吴晓辉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以数罪并罚。事件发生后,吴晓辉总是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找各种借口,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71条对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些律师认为,如果吴晓辉被判非法集资和非法侵占罪,他可能面临2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被控集资诈骗652亿!法院29轮直播审理吴小晖
地址:http://www.yccyxh.org/ytxw/103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