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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月25日发布的《关于COVID-19肺炎防控中劳动关系相关问题的解释》公告,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能否与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和政府采取的其他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20]5号)要求,在COVID-19对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将推迟到医疗期满、医疗观察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时。《中国企业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8号)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 应指导企业充分了解员工采取的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并要求企业在此期间不得终止因相关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力的员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派遣员工。

在烟台,因隔离治疗等措施不能上班的员工,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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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在烟台,因隔离治疗等措施不能上班的员工,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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