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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关于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知

为做好COVID-19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防止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山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反应期属地管理原则,现就芝罘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回芝罘区、非烟台市城区(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福山区、牟平区、高新区,下同)户籍的流动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口),应在到达居住地后24小时内,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报到登记。

二、流动人口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或与疫情严重地区的确诊、疑似病例和人员有密切接触,必须在1小时内向所在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报告,或直接联系所在地区的指定医院进行发热门诊治疗。所有返回芝罘区的外来人员必须主动登记并向所在单位和居委会报告。所有在重点疫区(湖北、温州等)有居住和接触史的流动人口。)在最近14天内应自觉接受集中隔离等防控措施,除及时主动报告外。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关于烟台市芝罘区防疫期间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知

三、出租房屋的业主和房屋中介机构,对已出租给流动人口的房屋,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承租人到达之日起24小时内,将承租人信息报告当地派出所。同时,应积极协助卫生防疫部门了解租户过去14天的居住史,做好人员体温的监测和登记工作。来自重点疫区或发现温度超过37.3度者,应立即向疾病控制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报告。

关于烟台市芝罘区防疫期间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知

四、出租房屋主要是经常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监督承租人履行安全职责,指导承租人安全用电、用气等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出租房屋,配备消防安全设备,不得堵塞消防安全通道。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承租人消除。

5.用人单位招用非烟台户籍人员或者接收外来人员返烟时,应当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到达之日起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用人信息。同时,协助疾控部门了解外来务工人员在过去14天内的生活情况,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体温监测和登记工作,对来自或到过重点疫区的人员严格执行相关防控措施,并通过电话通知重点地区员工先停工,并按属地要求及时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做到全覆盖、不遗漏。一旦发现疑似病人,立即联系疾病控制部门。

关于烟台市芝罘区防疫期间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知

六、流动人口在出租屋内实行入户隔离措施,严禁擅自离开出租屋,如果承租人拒不听劝阻执意离开,出租屋业主应及时向当地居委会报告。

七、为避免交叉感染,流动人口或出租房屋的业主、出租机构、用人单位等相关企业申报流动人口户籍,现全部实行网上。相关业务可通过山东公安户籍平台(www.jzz.gov/net.do)和“山东微警服务”公共号码办理。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履行举报责任,隐瞒、漏报、谎报或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疫工作的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出租屋所有人和出租机构,由公安机关予以严肃查处。

九、广大人民群众发现重点疫区到芝罘区人员或与重点疫区到芝罘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按要求登记报告的,请及时向区疾控中心6222616报告或拨打110举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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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关于烟台市芝罘区防疫期间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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