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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9122112点,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来到公安机关,通报称20142月张先生在该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 20154月至20158月,该卡未偿还消费本金30多万元,多次催收未还清,借款后,张更改联系方式和地址,未通知该银行,避免催收。 公安机关正式立案调查。

提示:持卡人以非法侵占为目的,或者明知无法偿还、透支额较大,回避追查或者在接到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归还的行为,将构成犯罪。 使用信用卡一定要加把劲,合理消费使用,及时还款,不要浪费使用。


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律师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公安机关公布典型事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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