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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访构成犯罪,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烟台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异常信访工作会议,重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异常信访工作,旨在维护正常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各级党政机关日常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为此,记者就信访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采访了烟台市公安局信访处处长李佰红。从本期开始,我们将陆续发布一系列采访。
记者:《信访条例》中的“信访”是什么意思?
李佰红:“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活动。
记者:什么是“非正常上访”?
李佰红:所谓“非正常上访”,是指上访人员在上访过程中,违反《信访条例》、《治安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家规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以外的地方表达诉求,实施扰乱工作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
非访问行为,无论是个人访问还是集体访问,无论是否具有攻击性,都违反了《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是信访违法行为。
非信访行为是指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不属于信访接待场所的重点区域“上访”的行为。不访问北京的“重点地区”是指北京的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围、中央领导人官邸、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国家举行重大政治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地方。根据这一规定,可以认为非访问行为的重点区域还应包括:省、市、县党委、政府办公区(不含信访部门),以及各级举行重大政治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场所。
非探访行为,无论是个人探访还是集体探访,无论是否具有攻击性,都违反了《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视为违法行为。
正常信访和非正常信访的定义是由立法机关根据公共利益要求的信访秩序规定的。正常的请愿是合法的,而不正常的请愿是非法的。非正常上访的表现是法律规范要求上访者不作为,而法律规范要求上访者不作为的行为。
记者:异常上访将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李佰红:公安机关将根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非探望行为。
对初次违法、情节轻微者,主要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警告、训诫和制止;经警告、警告、制止后,继续或者再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采取强行带离现场、依法拘留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防止进一步危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闹事、极端分子参观的,依法从重处罚,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侦查。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请愿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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