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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因“旷工”被解聘,双方两次出庭,均发生在华创证券。近日,中国判决文件网公布了华创证券与投资银行部原执行总经理邱志平的劳动争议案件。

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因“旷工”被解聘,双方两次出庭,均发生在华创证券。

近日,中国判决文件网公布了华创证券与投资银行部原执行总经理邱志平的劳动争议案件。

华创证券告知邱志平,在试用期仅过半后,因“旷工16个工作日”而终止劳动合同。随后华创证券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华创证券的所有诉讼请求。华创证券再次上诉,但二审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创证券应向邱志平支付赔偿金及加班费,共计25000元。

试用期内被解雇

因为旷工16个工作日?

根据公开信息,邱志平出生于1981年,拥有学士学位。自2008年起,他先后在中国投资证券、中国邮政证券和华创证券工作。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官方网站,邱志平从华创证券辞职是在2017年12月15日提出的。

事实上,邱志平的离职是与华创证券近一年的“纠缠”。

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8月15日,邱志平加入华创证券,担任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并签订劳动合同。本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为29000元/月,转正后为33000元/月。

2017年11月27日,华创证券向邱志平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该通知指出,经查看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的考勤记录,邱志平已经旷工16个工作日。根据公司规定,他终止了劳动合同,并要求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

邱志平认为华创证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定如下:“1 .华创证券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向邱志平支付赔偿金22,439.25元;2.华创证券于2017年9月17日休息日支付邱志平加班费人民币2,666元;3.华创证券支付邱志平律师费3,964.07元;4.华创证券为邱志平出具了劳动关系终止证明;5.允许邱志平撤回2017年11月27日关于两被申请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33元的第二次仲裁请求;6.驳回邱志平的其余仲裁请求。”

华创证券投行部执行总经理试用期突遭解聘 因旷工?

华创证券对仲裁协议提起诉讼。

法院集中审理了两起重大纠纷

双方在法庭上有两大争议:

1旷工是否得到认可

华创证券认定,旷工16个工作日是解雇邱志平的原因,这也是此次争议的焦点。在法庭上,双方就是否旷工激烈争论。

庭审期间,华创证券提交了邱志平的考勤钟等证据,对邱志平的考勤记录进行了反驳。

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18日,卡未打孔,但未打孔流程于2017年10月24日提交;

2017年8月21日没有时钟记录;

2017年8月24日没有出勤记录。备注:上午8: 54出发,12: 12到达深圳,视为旷工半天;

2017年8月25日上午10: 00只有一个时钟记录,这被认为是完成的一天;

2017年8月28日外出扩大项目至2017年9月15日,但2017年10月24日提交未打卡流程,视为旷工15天;

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0月27日外出扩大项目,但2017年10月24日提交未打卡流程,视为旷工15天;

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1月17日,我外出拓展项目,未完成流程审批,事后未提供项目信息,视为旷工14天......

但邱志平表示,他经华创证券批准外出工作,并向法院提交了未刷卡的说明、出差申请流程、差旅费报销单、台风鸽暂停通知、台风期间深圳机场(000089,诊断单位)航班取消及延误、住所及李东生abs项目(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17日)。张娟2017与华创证券深圳分公司行政综合部

邱志平还证实,他于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17日外出拓展项目。2017年10月30日,他还提到他没有打这张卡,他的直接领导也批准了,但后来说他不知道。误操作同意了流程。因此,2017年11月1日,邱志平再次提出申请,直接领导因对邱志平的申请一无所知而不予批准,但被告邱志平在收到公司要求说明其在此期间外出情况的邮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作了说明,并向公司提交了邱志平的《居民证》和《李东生abs项目证明》,时间为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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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原告关于被告在上述期间缺勤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拒绝接受。结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至8月24日出差的事实,原告称被告于2017年8月21日旷工一个工作日,2017年8月24日旷工0.5个工作日,忽略了被告在本市的出行时间以及受台风等恶劣天气影响的行程等客观因素,这是不合理的。即使指控属实,被告也只会在2017年8月25日被视为旷工一次。《华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和《原告劳动合同签订须知》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旷工天数尚未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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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华创证券终止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依法向被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2,439.25元。

2是否支付加班费

是否在2017年9月17日休息日支付邱志平2666元的加班费也是双方的一大争议。

庭审期间,华创证券于2017年9月17日向法院提交了邱志平的出差申请及《华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及考勤休假管理办法》,确认虽然是2017年9月17日星期日,但《劳动合同》第三条规定“甲方(华创证券)应保证乙方(邱志平)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考勤办法》第12条规定,如果员工的出差与节假日(包括周末)重合,则不算加班,因此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2017年9月17日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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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邱志平的加班费,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华创证券考勤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的加班费应依法支付。被告邱志平于2017年9月17日周末出差,出差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日,应计为加班时间。因此,华创证券应于2017年9月17日休息日依法支付邱志平加班费2666.67元。

最终判决:华创证券应该赔偿

加班费总计25000英镑

法院一审驳回了华创证券的所有要求。华创证券提出上诉,起诉请求是:

1.责令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支付邱志平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439.25元;2.责令华创证券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17日休息日不支付邱志平的加班工资2666元;3.责令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支付邱志平的律师费3,964.07元;4.责令华创证券有限公司不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5.本案诉讼费用由邱志平承担。

二审认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为,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同时,判决被改为最终判决。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华创证券投行部执行总经理试用期突遭解聘 因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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