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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进一步表示,要采取综合措施惩治发行欺诈行为,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投资者权益保护诉讼能够同步展开。加快《证券法》修订,进一步完善《证券法》中的经济处罚、资格处罚、退市令等对欺诈发行的处罚。

3月9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陆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目前发行欺诈处罚力度较轻是客观情况,应采取综合措施,多管齐下,形成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投资者权益保护诉讼齐头并进的局面。

前一天,媒体普遍报道了由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牵头的《关于修改刑法加大对发行欺诈犯罪处罚力度的议案》,在证券市场引起了强烈反响。陆也同意王建军关于提高处罚标准的建议。

陆进一步表示,要采取综合措施惩治发行欺诈行为,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投资者权益保护诉讼能够同步展开。

加快《证券法》修订,进一步完善《证券法》中的经济处罚、资格处罚、退市令等对欺诈发行的处罚。

应促进刑法的修订。欺诈发行侵害复杂客体,主要是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应纳入金融欺诈一节。毕竟,市场秩序是主要对象。同时,欺诈发行影响范围大,涉及面广,对社会有害。因此,应适当提高刑事处罚标准,包括提高最高刑和采用多重处罚标准。

“当然,惩罚只是一种手段。证券市场需要依靠制度建设来引导企业规范运作。通过不断提高刑事处罚来打击、惩罚和遏制非法活动是必要的,但不是唯一的。”陆说,建立证券市场的法治需要很长的时间,对任仲来说,这是一条很长的路。

陆还指出,证券期货纠纷的解决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基础性工程。因此,他建议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证券和期货纠纷调解机构。考虑到现有资源,CSI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可以作为平台建立国家纠纷调解机构。

来源:烟台新闻

标题:吕红兵:惩治欺诈发行应综合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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